【案情】
2004年,被告人王某乘天黑无人之机,将置于公路旁的一件石雕盗走,并以14000元的价格买给他人。经鉴定,该石雕为国家三级文物。
【分歧】
审理中,对于定王某犯没有争议,但该案如何量刑,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应判处被告人王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又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盗窃所获赃款为14000元,因此,被告人王某的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应判处王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对盗窃文物行为进行量刑时,应参照两个标准:一是文物等级及件数;二是盗窃数额。在选择量刑条款发生竞合时,应选择量刑较重的条款来适用,而且盗窃文物的盗窃数额应当以国家确定的价格或市场估价进行计算。结合第一、第二点的分析,对王某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
【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因此,对于盗窃文物构成犯罪的量刑,必须首先区分被盗窃的文物是否为珍贵文物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如果被盗窃的文物为珍贵文物且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在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考虑量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被盗窃的文物为珍贵文物和情节严重这两个条件,如何量刑,《刑法》中没有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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