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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以权谋私侵占集体财产
www.110.com 2010-07-15 10:19

  奉节县兴隆镇某居委会出纳以权谋私,侵占集体财产14810.88元。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依法作出:杨某返还原告现金14810.88元,并从1999年1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给付原告。

  侵占集体财产

  1998年12月,原告奉节县兴隆镇某居委会缴纳14810.88元取得征用土地232平方米,准备用于集体建房。

  后来,因对征用来的土地使用存在分歧,经该组居民代表集体研究,决定将该土地转让给张某,居委会当时的出纳杨某出具收到张某征用土地本金14810.88元、利息311元的收据两份。

  事后,杨某将收取的利息311元存入集体账户,而本金14810.88元则以各种借口拒不交付集体。

  后来,居委会居民得知该款没有存入集体账户,便多次向居委会反映,居委会经过多次调查未果。

  2009年1月,原告奉节县兴隆镇某居委会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集体财产。

  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作为财会人员,应对自己出具的收取14810.88元的收据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拒绝按时将所进款项入帐,其行为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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