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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将受处罚
www.110.com 2010-07-15 10:29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市局于近日向下属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对攀爬公共设施、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通知》指出,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个别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攀爬供电、通信、水塔等公共设施及其他民用高大建筑物,扬言自杀,要挟他人。这种行为妨碍了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此类行为,公安机关除了及时实施营救外,还应根据其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结果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确系精神病患者或智障人员等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第九、十、十一条之规定处理。

  《通知》还对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市公安局治安、交管、消防等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中所担负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知》强调:公安机关对于上述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人员,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要将事情的经过及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披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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