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一、条文释义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型活动已成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各种文体、商贸、展览等大型活动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活动地域范围逐渐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商业化比例不断加大;参与人员的结构和背景日趋复杂。新的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管理中必须转变观念、调整职能、规范流程,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和理论研究,必须探讨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原则,并在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强化市场理念,加快正规化、科技化建设的步伐,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各类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期间,扰乱现场秩序的问题日趋突出,且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在我国举行的足球比赛等其他体育比赛,经常发生球迷闹事的事件,在处理球迷闹事上,公安机关感到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只能笼统地适用处罚条例的行为来进行处罚,在实践处理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从而导致执法不公,同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可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则可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可能处罚较重,有的可能处罚很轻。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本法增加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并借鉴国外处理足球流氓的做法,规定了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强行带离现场。这样规定也为今后类似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上海2010年世博会等大型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大型活动,是指由个人、单位(社团)主办,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民间传统活动等。这类活动具有场所公开、人员多、规模大、财物集中、媒体关注等特点。由于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极易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群死群伤事故和盗窃、抢夺、打架斗殴等案件,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大型活动管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历来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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