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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抢夺罪之合理性追问——比较法的
www.110.com 2010-07-15 10:51

 我国中的之合理性追问-比较法的视角

  作者简介:郭泽强,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下简称该条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即-笔者注)定罪处罚,这意味着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身边带有凶器,最后将以抢劫罪定性。该条款一公示于众,便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纷纷撰文,或正或反对该条款进行评释。然而,正如有的同志指出的那样,立法者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携带凶器实施的抢夺行为,与一般单纯性的抢夺行为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显然大于后者,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区分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真正对被害人构成胁迫,因此立法者基于便利司法操作的功利考虑,将携带凶器的抢夺行为定性抢劫罪。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抢夺与抢劫、抢夺与盗窃一直是司法机关的“心病”,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一律认定为抢劫罪,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抢夺罪、与抢劫罪认定上存在的困惑。因此,对抢夺罪和与其相关的抢劫罪与盗窃罪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试图借鉴外国刑法特别是英美刑法与大陆刑法的理论,就中国刑法中的抢夺罪的存在合理性与否问题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大家。

  一、英美刑法中抢夺行为的定性

  英美刑法中没有将抢夺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抢夺行为一般被定性为偷盗罪。在美国刑法中,被告人乘人不备,突然地抢夺他人手中的提包,由于动作敏捷迅速,以致被害人都没有来得及反抗,财物就被夺走。多数判例和司法实践认为这是偷盗罪,少数判例认为是抢劫罪。而且个别司法区法律上明文规定“突然夺取是抢劫的一种形式,如哥伦比亚特区和佐治亚州的刑法典就是如此。”这样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英美刑法中的偷盗罪与抢劫罪是否能完全将抢夺行为涵括其中,它们与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与抢劫罪有何区别。

  在英美刑法中,偷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为他人的动产,以永久剥夺其占有为目的,非法获取并携走他人财产的行为。在英美法系诸国中,例如印度刑法典第378条规定:无论何人,以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的动产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移动该项财产的,构成盗窃罪。香港刑法中,盗窃罪是指具有永久剥夺他人的财产的意图,不诚实地挪占属于他人的财产的,即为犯罪。而抢劫罪在英美刑法中同样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罪名,它是依赖于盗窃行为而存在的。抢劫罪,亦称强盗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被害人,使之不敢反抗而违反其意志当面抢走被害人的金钱或动产的行为。按照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的第8条规定,“一个人如果盗取了他人财产,并在盗取即将开始之前或在实施窃取的当时,为达到盗窃的目的而对任何其他人使用了暴力,使他人处于或试图处于对此种暴力的恐惧中,那么这个人就犯了抢劫罪。”加拿大刑法典也有类似观点,根据加拿大刑法典第343条之规定:实施下列行为者为强盗罪:盗窃并以强行取得为目的,或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阻止某人对其盗窃的抵抗;从任何人那里盗窃,并且在盗窃时或者在盗窃前后伤害攻击,或用任何人身攻击强迫那些人;带有从某人处盗窃的目的攻击该人;用犯罪武器或模型恐吓人们而偷窃。我国还有学者曾精僻地指出,在英美刑法中,“抢劫就是强行偷盗,……,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偷盗罪的全部要件,此外还有‘强行’要件。”由上,我们不难看出,在英美刑法中,抢劫罪与偷盗罪的共同点在于抢劫罪涵括了偷盗罪的要件,而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则在于抢劫罪除了包括盗窃罪的要件外,还必须以暴力威胁为手段。那么,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将抢夺行为划归偷盗罪或抢劫罪呢?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抢夺案件的性质往往存在争议,不过现在一般认为应当区别抢夺行为的不同情况而予以分别处理,即当侵害人从被害人手中突然夺走财物以致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这种力尚不足以达致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只能构成偷盗罪。但是,如果被害人意识到侵害人的夺取动作而予以反抗或者侵害人夺取行动第一次未奏效而再次夺取时发生争执反抗,哪怕是极小的、极弱的反抗,即便是一拉一推,这种力也构成了抢劫罪中的暴力。或者虽无挣扎,但最终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的,也是抢劫,例如行为人为抢走被害人耳环而撕裂其耳垂。由上可见,在英美刑法中对于抢夺行为并没有单独的罪名,而是将抢夺行为分解,一部分并入偷盗罪,另一部分纳入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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