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说明
www.110.com 2010-07-15 11:07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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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是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第三,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采取改正措施,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主体,主要是事故单位和住户的直接责任人员,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是任何公民。
侵犯的客体是消防公共安全,本罪是结果犯罪,即必须具有重大后果。所谓重大后果主要是指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严重人员伤亡发生,或其他情节严重,给生产、工作或他人生活带来重大损害。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划清本罪与失火罪的界线。虽然都是,都有火灾出现,但消防事故罪必须具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要其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条件,而失火罪则不需要具备上述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有详细规定,以行政手段进行制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为便于具体分析,将《消防法》有关条文收入“法律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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