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朋友已经被批捕,并且已经移送,起诉意见书认为我朋友与河南的公司之间没有药品往来却让其开具数额达200万左右的增值税发票,同时按开票金额17%的费用给河南公司,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我们已经请了律师,律师认为我朋友无罪,理由是我朋友和刘某之间有药品往来,而且发票也是刘某交给我朋友的,所以我朋友有理由相信刘某代表河南公司。至于单价7元/瓶的药品虽然虚开为21元/瓶,但毕竟我朋友是按21元的17%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我朋友缴纳的增值税和发票上的增值税金额是相等的,这样我朋友根本没有偷税的故意,这样做也根本不可能透税,因为抵扣的金额正是缴纳的金额,因此不构成犯罪。
======网友讨论节选=======
本案的两个焦点是:
1、发货人与开票人不是同一人,开票人与购买者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在此情况下,是否属于没有货物交易,而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但缴纳增值税是按照发票金额缴纳的。此种情况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第一个问题,公安和检察院已经认为此种情况构成犯罪了。对此,认同你们请的律师的观点,即我们是从发货人手里面拿到的发票,那么我们当然有理由相信发货人与开票人是同一人。同时补充一点:即使张某明知道发货人交给你们的增值税发票是从别的公司虚开的,也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形式上的虚开,属于有实际货物交易但让他人代开的行为,这种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并不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和张某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当然,如果刘某没有把收来的增值税如数抵扣进项税额后上缴,那么性质上属于。(我估计本案的刘某正是此种情况,不知是否属实)
第二个焦点比较复杂。因为发票上夸大了交易额,这样发票上显示的增值税就多了,即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多了,很多这种性质的犯罪都是这种情况。但像你朋友这种情况,夸大交易额但按照夸大的交易额如数缴纳税款的行为实在不多见,因为他没有任何利润可赚取。
注:以上为网友观点,不一定正确。此案尚未判决,目前检查院以证据不足已经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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