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美国等国的国有公司不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近年来,许多中资外贸企业宣布破产前,部分资产和利润早已被转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及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国家间引渡、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缉令,开展区域司法协助请求其他缔约国、成员国对进入这些国家的腐败官员予以缉捕。但是国际间的法律冲突、司法管辖的壁垒、人权意识的分歧,加之贪官所转移的赃款客观上能为逃往国增加资金,因此,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向一些腐败官员提供所谓的难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这些都增加了我国追捕外逃腐败官员的难度。因此,完善各项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加大反腐败的力度,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是防范和打击腐败官员外逃的根本。
一、强化政治理想信念教育、勤政廉政教育、政策法制教育,高筑拒腐防变的精神堤坝。同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针对容易诱发腐败官员外逃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改革建立起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转变执法观念,加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办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官员。检察院作为打击腐败犯罪的专门机关,应当加强与纪委和监察等机关的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形成打击合力,构筑严密的反腐网络。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促成反腐斗争的战略性转变。
三、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杜绝产生腐败的法律漏洞1、针对腐败官员通过各种途径大量携款外逃的现象,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进行相应的修改,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即对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式掩饰或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
2、改革官员财产申报主体粗略、范围狭窄、形式单一等弊病,对官员的财产申报等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完善。(1)在财产申报主体上,根据我国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这项义务是否存在,不在于官员职位的高低,不在于其是否“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省部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主体当为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财产申报范围、方式上,申报的内容应当为所拥有的财产而非仅仅是收入,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等,同时,扩大对官员家庭共有财产的审查,防止官员敛财后转给其父母、子女等亲属而逃避审查。(3)加强接受申报机关的职责权限,对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处罚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实行领导班子现状定期分析制度,试行干部监督工作督察员制度,使干部监督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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