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最大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作出判决,分别以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何晏平、斯和波等9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至20年不等的。
检察院机关指控,以被告人何晏平为首,以被告人斯和波、何东风为骨干分子,以喻良文、赵永康、王正军、杨东武、何飞、斯永茂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分别犯有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西充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何晏平、斯和波、何东风到西充县晋城镇“金口岸”娱乐城玩耍,斯和波、何东风将服务员李某强行拖出,不顾李某的反抗,对李某进行了轮奸。
2004年1月30日,被告人何晏平将自己经营的客车的股份转让给李某某,李某某又将车转让给冯某、李某,被告人何晏平、斯和波、何东风、喻良文以威胁方式敲诈冯某、李某现金8000元。
2005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的士司机蒲某与张某所骑的摩托车因碰撞发生纠纷,被告人何晏平不准蒲某报警,伙同斯和波、何东风、喻良文等敲诈蒲某现金1900元。
2003年6月26日,的士驾驶员王某驾车时不慎碰撞了何晏平等人乘坐的汽车,在保险公司将该车的碰撞损失定为400元后,何晏平等人强行要求王某赔偿了4300元。
2005年3月28日凌晨,受害人陈某、李某在西充县晋城镇原“家家乐”超市侧边的巷子里解小便,被告人斯和波、喻良文、赵永康、王正军等上前围住陈某拳打脚踢,其间被告人喻良文持匕首刺中陈某腹部,致陈重伤。
此次宣判的9名被告人中,首要分子何晏平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团伙骨干分子斯和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团伙另一骨干分子何东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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