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应当说,这种观点的指示并不明确,对其所说的实验室的教师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在实验室里从事实验设备、仪器管理、维护工作的教师;一是指在实验室里从事本职工作的教师,既包括在实验室里从事实验设备、仪器管理、维护工作的教师,也包括在实验室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我们认为,无论其实际上主张的是哪种理解,就科学解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教师能否成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问题而言,都是欠妥当的。
参 考 文 献
[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4页;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90—591页 .
[2]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23页;鲍遂献、雷东生著:《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403页叶高峰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53—454页。
[3]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23页。
[4] 参见叶高峰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51页。
[5] 参见鲍遂献、雷东生著:《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0页。
[6]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
[7] 参见赵秉志等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8] 见洪福增:《过失论》,载台湾《刑事法杂志》1992年第16卷第3期。
[9] 参见(日)藤木英雄著:《公害犯罪》(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2页。
[10] 参见(日)都筑厄已:《过失犯客观的注意之具体化》,载台湾《刑事法杂志》1989年第33卷第3期。
[11] 参见(日)大冢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
[12] 参见王作富著:《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0页。
[13] 参见胡驰主编:《适用新刑法定罪量刑手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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