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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www.110.com 2010-07-14 14:49

一、什么是?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其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量化标准的行为。

二、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度

(二)客观方面

1、偷税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包括伪造、要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③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逃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主体

1、特殊主体的犯罪。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三、偷税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1、纳税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被粉花领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都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2、扣缴义务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构成犯罪。但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知、已收税款"。

3、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对此高法作了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时间上限定为2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二是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但不考虑比例。

四、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偷税罪?

1、偷税数额的计算。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2、偷税数额与百分比的认定问题

法条本身的缺陷。

3、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其中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五、偷税罪与其他的区别

1、本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别

漏税是指纳税人因过失而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这两者不同表现在:

从主观方面看,故意与过失不同;从客观方面看,漏税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则和财务制度致使进行了错误的纳税申报等。但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为偷税行为。如当漏税行为被发现后,漏税者不予更正,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想税务机关申报所漏缴的税款等,此时偷税的故意就产生了。

2、本罪与避税行为的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出于规避纳税义务,采取不违背法律规定但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其特征在于:主体特定即纳税人,行为的非违法性、悖理性和故意性。如投资避税。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研的机构进口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以及增值税。有企业就力求挂靠在科研单位而避税。区别在于:

①法律性质不同;②主观认识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③行为方式不同;④行为与纳税义务的关系不同。避税行为实施与产生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而偷税行为产生于纳税义务之后。

3、本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应税事实后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即税收;后者是已经确定的应纳税款额,但因种种原因缴纳应缴税款,即欠税。

(2)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本罪发生在税务机关并不掌握其实际应付税款时;后罪发生在税务机关确定其未缴纳税款即欠税后。

(3)行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手段是秘密行动致使帐上减少或者免除其税收义务,反映不出来其应缴税额;后罪则是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使其所欠税款无法得到缴纳。

六、偷税的罪数形态问题

1、本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2、本罪的牵连犯问题

(1)本罪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情况

(2)本罪与行贿罪的牵连情况

3、本罪与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间的罪数情况

行为人出于偷税目的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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