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涉税犯罪 > 走私罪 >
走私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www.110.com 2010-07-31 13:10

  一、走私罪概述

  (一)概念

  本类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79 刑法只规定了一个罪名即为走私罪,而对走私不同性质的货物和物品行为规定了不同档次的法定刑。但走私罪罪名极为单一,不利于司法实践运作。故97刑法将其罪名细化,根据走私的对象不同,确定走私犯罪的罪名,并适当配置法定刑,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现在刑法中的走私罪已经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类罪名。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

  从贸易管制的角度看,国家对进出口的货物或者物品,根据其与国计民生关系的大小,实行准许、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对进出口的非贸易物品,根据种类和特点,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对金银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制度。

  2、客观方面

  (1)走私行为归纳有以下四种:

  A、绕关的走私行为。

  即不经过海关和边境哨卡检查站。

  B、通关的走私行为。

  即通过海关进出境,但采用假报、伪报或者藏匿等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者邮寄货物或者物品。

  C、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

  即不是直接进出境的走私行为,而是: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D、后续的走私行为(变相走私)。即为:

  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走私的对象分类

  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