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罪概述
(一)概念
本类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79 刑法只规定了一个罪名即为走私罪,而对走私不同性质的货物和物品行为规定了不同档次的法定刑。但走私罪罪名极为单一,不利于司法实践运作。故97刑法将其罪名细化,根据走私的对象不同,确定走私犯罪的罪名,并适当配置法定刑,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现在刑法中的走私罪已经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类罪名。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
从贸易管制的角度看,国家对进出口的货物或者物品,根据其与国计民生关系的大小,实行准许、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对进出口的非贸易物品,根据种类和特点,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对金银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制度。
2、客观方面
(1)走私行为归纳有以下四种:
A、绕关的走私行为。
即不经过海关和边境哨卡检查站。
B、通关的走私行为。
即通过海关进出境,但采用假报、伪报或者藏匿等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者邮寄货物或者物品。
C、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
即不是直接进出境的走私行为,而是: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D、后续的走私行为(变相走私)。即为:
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走私的对象分类
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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