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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www.110.com 2010-07-14 14:49

一、什么是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以及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式,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伪造货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既包括国家对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国家对在本国流通的外国货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正在流通的货币,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我国货币(含台港澳货币)和外国货币,但银元、古钱以及已经废止的通货等不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要注意"伪造"与"变造"的不同。"伪造"是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而"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进行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手段增加货币的数量和票面面值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但一般认为本罪 应当具备"意图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或者"意图流通"为目的,但不要求其具备营利目的。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伪造货币罪?

1、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即构成货币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了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假币罪;对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的假币的数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2)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的区别在于:出售假币罪是在买方明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平"交易,买方的购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使用假币罪是行为一方单方面隐瞒事实真相使用假币骗取对方利益,而对方对此完全不知情。有人认为:"出售"是将假币作为一种商品换取真币,而"使用"则是把假币冒充真币而支付给对方而获取商品。但是出售假币既可以是有偿换取真币,也可以是换取低于面额价值的商品。即既可以用假币换取真币,也可以用假币购物、消费等,支付的具体用途不是其本质区别,故用假币还债,债权人知道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论处,对方则以购买假币罪论处。

(3)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

数额较大。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持有假币罪是在无法查实假币犯罪案件真实性质的情况下,为填塞假币犯罪案件的漏洞,防止放纵犯罪而层层设防的结果。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体的假币犯罪,就不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刑。因此对于在实施其他假币犯罪过程中被查获,如贩卖假币罪,又在其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为同一假币(贩卖假币罪)犯罪的数额。例如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从事了运输行为,则不可以定为持有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直接置于流通,所以将假币投入自动售货机是"使用"。若行为人将假币作为注册资本给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也应认定为"使用"。但行为人若将假币作为自己有资信能力的资本给他人看或者为了显示自己有钱而向他人展示其拥有假币之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使用"。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前者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后罪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中"以假币换取真币"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这种便利,应当定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这种情形一般是行为人本人并不经手管理货币而是趁人不备换取真币。如果金融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仅仅利用自己对工作环境的熟悉等工作便利而以假币换取真币,应当认定为: 或者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

(5)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属于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后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虽然本罪也具有一定的诈骗性质,但使用假币的行为未必使对方财产受到损失。因为误收后还有可能误将假币再使用出去;而后罪则必然使对方的财物遭受损失。实践中,对误收货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一般由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是大额的现金交易,数额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四、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

A、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照相关罪名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并罚。

B、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照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并罚。

C、对同一宗货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如伪造货币罪与出售伪造的货币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后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者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一般认为属于牵连犯或者吸收犯。)

D、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货币理论

1、"出售者"和"购买者"是否为共同犯罪

出售者和购买者应是一种必要共同犯罪,刑法理论认为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中对向犯。所谓对向犯是指2人以及2人以上之行为,彼此互相对立之意思经合谋而成立犯罪。因行为人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为负责,彼此之间无犯意联络,所以不适用共同犯罪中共同实行犯之规定。出售者仅仅对其出售行为负责,购买者仅仅对其购买行为负责。前者构成出售假币罪,后者构成购买假币罪。如果有居间人,若居间人受出售者或者受购买者委托为其寻找对象,则以出售假币罪或者购买假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双方都找到居间人,则居间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一罪论处,而交易双方分别以不同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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