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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
www.110.com 2010-07-14 14:49

(一)什么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常见的如携带大批雷管、炸药乘列车。

(二)司法实践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必须是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后罪只要非法持有、私藏即可。

(2)犯罪对象不同。在实践中,行为人有本罪之携带行为,情节不严重的,以后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属于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前者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携带危险物品即构成犯罪,其法定刑是3年以下或者管制;而后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一档法定刑是3到7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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