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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www.110.com 2010-07-14 14:49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对"销售金额"的理解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也完全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产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就是销售金额,但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而未能销售的情形下,行为人没有销售金额但有经营数额,两者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高法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即查处额为 15万元。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主体

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虽然行为人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界限是: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或者②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区别

区别要点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第141条至第 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而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 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此外,构成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这是由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较大。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罪之间的区别联系有哪些?

1、本罪与的区别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②主体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③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虽然有欺诈因素,但一般限于产品质量方面,毕竟是一种经营活动经济行为,而诈骗罪本身不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为了骗取财物。

④主观方面

罪目的来看,本罪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实践中区分应当把握:

A、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

本罪只不过是在产品质量上做了文章,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而诈骗罪根本没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交易只不过是其诈骗的手段。

B、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否交付了标的物,标的物是否有价值。

本罪标的物并非真的、好的或者合格的,但也是有价值的,也是需要成本的,没有象诈骗罪那样交付的东西与其所说的价值反差极大,如有自来水冒充白酒,用自来水冒充矿泉水等。诈骗罪一般不会履行合同和交付标的物,即使万不得已交付,标的物往往也是无价值的东西。

2、罪数形态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4)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

①只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②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第 141条至第 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 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 141条至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即销售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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