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关于金额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破坏对生产、销售商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依照规定应于处罚的行为。它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其构成的要件之一是销售伪劣商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50条规定,个人犯本罪的,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处以不同的。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运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伪劣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认定本罪及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伪劣商品的金额,这里探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金额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一、对伪劣商品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的理解
(一)销售金额的含义
何谓“销售金额”呢?司法解释第2条作出了规定,即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的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所讲的“全部违法收入”,不应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其中,“所得”,指行为人出售伪劣产品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劣产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这里的“出售”,并不意味着必然已经交付货物,只要签订了合同或者约定了价格即可。
2、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是库存金额,不是销售金额,也不同于货值金额。其理由在于:其缺乏销售金额产生的前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发展阶段不同,所涉及到的犯罪金额也会有所不同,这是一种客观现实。在生产阶段,主要是犯罪分子的成本投入数额,它不可能出现所谓的销售金额。同样道理,销售金额的产生则是与销售行为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只有实施了销售行为,才有可能存在销售金额,没有实施销售行为,就不可能出现销售金额,即销售金额是以销售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是库存金额,实际上只是一种主观上推断出的数额,一般是以成本为基础,综合影响销售量的诸多因素而估算出来的,而且还具有可变性,会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虽然它也可以反映出经营伪劣商品的规模和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但在本质上与“销售金额”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由于主观原因,伪劣商品最终根本没有进行销售,那么,所谓的“销售金额”也就永远不可能变为现实了。
(二)货值金额的含义
何谓“货值金额”呢?《产品质量法》第72条和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即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销售金额+库存金额”。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三种情况:(1)伪劣商品有标价的,则按照标价计算。这里所说的标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价格表、价格签或其他标价方式表明的产品的销售价格。这里需要特别指明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商品标价签也出现了“指定价”、“指导价”、“协商价”三种类型,在计算货值时就应特别注意“协商价”的计算。在现实社会中,协商价与实际成交价的价格相差很大,有的甚至于达到十几倍。显然,直接用“协商价”的标价来计算货值是不利于被告的,它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笔者认为处理“协商价”的价格时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因为“协商价”是卖买双方可以商量的价格,这是卖买双方都明白的,它不可能成为真实商品的标价,它只是经营活动中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因此,对“协商价”的价格认定应以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来计算,这样能体现执行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2)违法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即生产者、销售者有时不标明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此时在计算货值金额时,应按照与该产品同种类,同型号的市场上销售的合法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此处所说的市场价格,是指在一定时期,同类产品的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3)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这里的估价机构不是民间的估价机构,应是具有法定资格的经过司法部门认可的价格估评中介机构,如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估评单位。
2、货值金额是指全部生产的伪劣商品金额,它包括已出售的伪劣商品金额(销售金额),也包括已生产完毕尚未出售的伪劣商品的金额(库存金额),在计算货值金额时应注意对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伪劣商品进行分开计算,然而两部分之和为货值金额。对已出售的伪劣商品,这部分的货值金额为已出售的销售金额,对尚未出售的伪劣商品,按其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与库存金额并存时如何定罪处理
前面我已经论述了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库存金额和货值金额的概念、不同之处和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时往往同时存在销售金额与库存金额,即在已经出售出去部分伪劣产品的情况下,还有部分伪劣产品未出售出去。对此要认真分析加以正确处理。笔者认为应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1、伪劣商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商品的产品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已经销售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伪劣商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但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商品的产品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下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未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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