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许某原系某林场的工作人员,因贪图不法利益,打算将该林场的珍稀植物——珙桐树作为木材倒卖,以牟取暴利。因该林场接近边境,许某决定将珙桐木材贩卖出境,认为这样可以谋取更多利益。后经多方打听和联络,许某终于联系到境外买主,双方通过秘密商议,决定了接货的时间和地点。经过一番精密筹划,许某将珙桐木材贩卖出境,认为这样可以谋取更多利益。后经许多方打听和联络,许某终于联系到境外买主,双方通过秘密商议,决定了接货的时间和地点。经过一番精密筹划,许某将珙桐木材混在一般木材之中,装在多辆卡车上,以林场向境外运送木材的名义,妄图将这些木材运送出境。经过海关时,海关人员发现隐藏在一般木材中的珙桐木,当场将许某抓获。
?法律分析 本案中,许某将国家珍稀植物——珙桐木夹藏在一般木材中,妄图运输出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151条规定的珍稀植物罪。
?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所谓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许某偷运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植物制品出境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禁止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出口的监管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境的行为。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珍贵植物制品,就是指依照条例确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的苏铁树、珙桐等珍稀树种及珍稀植物制成的植物标本、药材、木材、器具、工艺品等。本案中,许某将珙桐木材混在一般木材之中,装在多辆卡车上,以林场向境外运送木材的名义,妄图将这些珙桐木材从海关运输出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了海关监管,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年龄、具备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许某是达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4)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因不知海关关于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规定,或者不知所运输、携带、邮寄的货物、物品是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运输、携带、邮寄其进出境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携带、运输、邮寄珍贵植物及其制品,但是如实申报了品种、数量,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批准文件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虽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批准文件,但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数量,超出部分仍以走私罪论处。许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将珙桐木材混在一般木材中,妄图将这些珙桐木材从海关运输出境,其主观上是持故意态度的。
?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为许某在出境时被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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