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办案程序 > 死刑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3)
www.110.com 2010-07-22 11:35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此外,审判长、副庭长、庭长要把好审批关;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要把好最后一道关。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下发《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的办理工作。

疑问:如何保证死刑适用标准统一?

回答:出台指导意见提高各地法院死刑案件质量

    “由于以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标准又比较原则,法定刑幅度较大,因此,各地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尺度掌握不一,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这位发言人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另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以“两高两部”的名义联合颁布,对指导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提高一审、二审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疑问:死刑核准权收归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困难?

回答:工作量大、人员不适应、传统观念的束缚

    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发言人预见到:“随着原来授权各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工作量较以前有很大的增加,死刑核准任务更重了。”

    他说,从全国各地法院和法律院校、律师界选调的大量刑事审判干部,由于是刚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尤其是在工作方式、工作节奏等方面,需要经历一个磨合期才能完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核准工作的要求。

    同时,死刑案件核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也需要做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得跟得上。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

    但是,发言人坦言,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他说,坚持“少杀、慎杀”,就是要严格掌握和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疑问:如何确保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的刑事法官司法廉洁?

回答:建立惩治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一旦违法立即清除

    “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刑事法官廉洁司法的能力,切实有效地防止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现象。”发言人指出。

     他向记者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同时,制定并完善适应死刑复核工作特点的内外监督制约工作程序和机制,严格审判制度,严密案件管理,强化廉政责任,严肃审判纪律,加强对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旦发现,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言人特别强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