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的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死刑复核,该如何作出裁判呢?
如果思宁是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本案复核的法官,将提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杨佳涉嫌杀人的若干事实不清。
(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2008)0091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中称:“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及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但“不能排除”的认定方式不可靠,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医鉴定技术水平,应当通过血迹验证(包括DNA技术)确证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判断是否有别人头戴防毒面具作案。
(二)一审判决书引用检察院的指控称,杨佳携带催泪喷射器至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但未指控杨佳“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后使用催泪喷射器。法院确认的现场证人证言中只有证人孔中卫指控杨佳“左手拿着喷雾器”,“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其他证人均未提及目击杨佳“拿着喷雾器”。杨佳是否从底楼开始就拿着喷雾器,“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是否在孔中卫面前才开始拿出并使用喷雾器?为什么没有对“喷雾器”是否使用进行鉴定?
(三)在二审开庭质证时,检方当庭播放了一段在值班室内的监控录像,说明戴面具者在七秒钟内杀死四名警察,但没有提供四名警察从值班室跑出进入一楼大厅,戴面具者紧随他们追出值班室后的一楼大厅的监控录像。戴面具者在一楼大厅里有没有再刺杀这四名警察,没有提供录像说明。如果没有再刺杀,四名警察被刺杀的伤口应该都是在值班室内形成的。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沪公刑技法检字(2008)00293号《尸体检验报告》确认的这四名警察的伤口合计达14处(方福新1处、倪景荣2处、张义阶5处、张建平6处)。一个戴面具者是否有能力在七秒钟内连续刺杀四名警察达14刀并全部致命,在时间和能力上难以想象。是否戴面具者在一楼大厅里再刺杀这四名警察,或者有别人在一楼大厅里再刺杀这四名警察呢?
二、杨佳泄愤报复起因的真相没有查清。
- 上一篇:未成年人作证的若干思考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呈报死刑复核问题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有
-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于贪污犯在判决以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
- · 未成年人作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