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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不是侦查行为(2)
www.110.com 2010-07-22 11:34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程序的独立启动权。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被告人,作为控辩平衡对抗双方之一的当事人,在对方享有决定鉴定权的前提下,也应享有这一权利。这不仅仅是权利平衡的问题,也有助于法官兼听则明。

    (三)为防止因控、辩双方均有权启动鉴定从而可能导致的鉴定倾向性,应当严格两项制度:

    第一,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规范鉴定场所,完善鉴定人回避制度,强化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社会管理,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

    第二,完善对鉴定结论的严格审查制度包括鉴定人资格、专业水平审查、回避的审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制度、聘请专家担任技术顾问监督鉴定人以协助法官判明真伪、建立专家听证论证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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