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我国程序改革
我国侦查立法及实务改革,是在刑事犯罪高发及法治现代化的双重背景下展开的。由此决定,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侦查工作面临的任务和挑战也是双重的:一方面,为应对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侦查机关必须大力提高侦查能力;另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推进、公民权利意识提升,推进侦查法治化已刻不容缓。可以说,提高侦查能力与推进侦查法治,已是21世纪我国侦查工作的两大主题。
随着再修改临近,有关侦查程序改革的讨论日趋热烈。从立场及观点看,兼顾两大主题、维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在总体上是一种共识。但在具体观点上,分歧仍是明显的:理论界更多关注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呼吁大力推进侦查法治化;实务部门则更多强调现实国情,认为侦查法治的推进应以侦查能力的提高为前提。
因而,如何认识和处理侦查能力与侦查法治的关系,就成为当前侦查程序改革,乃至整个刑事司法改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下面,笔者就此谈三点意见:
一、一定水平的侦查能力,是推进侦查法治的前提条件
一国治安大局基本稳定,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所谓“乱国无法治”、“紧急状态无法律”,在一个犯罪猖獗、治安混乱、公民缺乏安全感的国度,无论如何都难以实现法治。侦查法治乃至整个刑事法治,都是以国家能够理性、从容地应付刑事犯罪为前提的。而决定这一点的,有两大因素:一是犯罪形势,二是侦查能力。如果一国犯罪形势较为和缓,或者犯罪形势虽然严峻、但侦查能力却十分卓越,都能有效维持治安大局的稳定。因为,“同犯罪进行斗争的成败,在很大程度决定于是否善于进行侦查工作”i.
在我国,由于处在特定的历史转型期,可以预料,刑事犯罪的高发势头在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在此背景下,要有效维持治安大局的稳定,就必须保持一定水平的侦查能力。从统计数据看,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案总数徘徊在450万起上下,破案数在200万起左右,扣除立案不实因素,破案率约在30%.这几个数字,对我国社会治安大局影响甚大。未来一个时期,如果发案数仍然居高不下或仍有增长,则公安机关的破案率、破案数也必须同步保持稳定或有所增长,才能确保治安大局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对侦查工作的人、财、物投入严重不足,我国目前较高的侦查能力,实际上是靠国家对侦查权的过度投入来维持的。而侦查法治化的推进,必然会带来对侦查权的某些限制与剥夺,如:引入司法审查,将强制侦查的裁决权交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行使;扩大犯罪及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确立沉默权、律师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会见交流权、讯问时的在场权、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羁押部门与侦查机关分离等。
很显然,这些制度和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侦查机关的实际侦查能力。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其他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和刑事案件的破案成本成正比,与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成反比。随着下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一系列新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在人权保障得到强化的同时,必然带来破案成本的上升和破案率的下降。”ii
固然,这是实行法治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完全可以通过推广应用科技手段、转换侦查取证模式、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和提高侦查队伍素质等方面加以弥补。但亦应看到,这些弥补措施的跟进,同样受到现有资源和客观条件的制约,绝非可以一蹴而就。因而,如果侦查法治化步子过大,而侦查能力严重滞后,就会导致破案率、破案数急剧下降,犯罪形势恶化。在此情形下,“政府、公众和舆论会向警方施加极大的压力,警方就会在压力逼迫之下,置法律于不顾,转而通过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些方法提高侦查效率,而这种侵权行为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政府、公众和舆论的默许甚至暗示与纵容。”iii 由此,再好的立法也无从贯彻落实,侦查法治终成泡影。
因而,一定水平的侦查能力,是推进侦查法治的前提条件。侦查法治化的进度,必须顾及一国现有的侦查能力水平,及未来一定时期侦查能力水平可能提升的空间及速度,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进。
二、侦查法治的进步,往往是提升侦查能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考察侦查史,可以看到,有两股力量在不断推动各国侦查能力提升:一是科技,二是法治。19世纪末,近代侦查学得以诞生,其背景有二:一为西方产业革命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科学知识和技术成果被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二为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起了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法治原则。iv 20世纪中后期以来,“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形成了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由此开启了绵延至今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与此同步,第三次技术革命兴起,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现代科技,以及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现代科学方法相继进入侦查领域,各国侦查能力再次迅速提升。
科技与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推动着侦查现代化的步伐。但就二者作用而言,科技之发展,仅为侦查能力之提升提供了一种物质前提,而推动侦查机关将其大量运用于侦查领域的,则有赖法治。18、19世纪,资产阶级在批判封建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否定有罪推定、确立,否定口供至上、废除刑讯制度,确定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建立刑事辩护制度等。这些巨大变化,极大了刺激了侦查机关对于物证的需求,从而促使其将大量科学技术运用于侦查领域。二战后,各国先后实施刑事司法改革,侦查法治化日臻完善,侦查机关为适应新的司法制度,更加自觉地将一些最新科技成果引入侦查工作,使侦查能力进一步提升。
可以说,法治的每一进步,在给侦查机关带来困难和压力的同时,都毫无例外地起到了推动侦查能力提升的作积极用。比如,对口供主义和刑讯的彻底否定,就迫使侦查机关不得不转变侦查思路及取证模式,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去获取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特别是物证。刑事诉讼中辩论和辩护原则的确立,使侦查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接受辩方的全面质疑,从效果看,这种“严格的证据质疑制度是警方发展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推动力,于根尔·托瓦尔德的《19/20世纪西方要案侦破记实》从刑侦史上证明可这一定理。”v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7、2001年先后将羁押权、搜查权由检察院收归法院。据台湾一位检察官介绍:“面对这种强制处分权的变革,检察官之侦查当然会受到冲击,尤其在检察人力不足的情况下,更形严重,然而危机就是转机,转机就是契机,籍由审慎行使强制处分权,再搭配着妥当运用侦查辅助人员,精致的侦查就应运而生”。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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