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22 11:48
二、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假设本案是两被告人的其中一个人的轻微刺激而造成受害人的死亡的话,本案也应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引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到,而且根据其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能预见。
本案受害人叶志操受到轻微刺激就可死亡,就是绝顶聪明的人也是不可能预见。两被告人是是自农村的打工者,因而不能要求他们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轻微成绩)可能造成身高马大的叶志操死亡的结果,他们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综上所述,也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一审判决及控方指控被告人陈牛法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因此,本辩护人认定被告人陈牛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敬请法庭能予以采纳,同时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以下二点应引起合议庭充分重视:一、不能因为叶志操已死,就来客观归罪;二、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采用疑罪从轻的作法对被告作有罪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朱祖飞 律师
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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