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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合同诈骗案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22 11:49

  3、被告人林XX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明确肯定7万元人民币是徐XX归还的欠款。

  辩护人先宣读一段2006年10月24日公诉人提审被告人林XX的《笔录》,问:“你原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事实?”答:“我有异议。”问:“你对自己的行为怎么认识?”答:“我认为我无罪。”问:“徐XX给你多少钱?”答:“2005年6月20日徐XX给我2万元现金,同年6月23日徐XX给我5万元,是打入我妻子江玉凤卡上(建行卡),这些钱是徐XX还给我的。”问:“徐XX何时借你的钱?”答:“2005年3月份徐XX向我借20万元,借钱时徐XX讲用于跑项目。”问:“跑什么项目?”答:“茫荡山旅游文化广场工程。”以上供述与被告人林XX今天在庭审的辩解是一致的,并且能够与提交法庭的被告人徐XX的2张借条相互印证。辩护人建议法庭实事求是地予以采信。

  4、被告人徐XX的供述不足以证明他交给林XX的7万元是“中介费”。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林XX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这7万元是“中介费”,辩护人也注意到被告人徐XX在《讯问笔录》中也说这7万元是“中介费”,辩护人更注意到被告人林XX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在今天的庭审中,完全否定了所谓中介费的说法。那么,这7万元到底是徐XX还给林XX的欠款,还是徐XX所说的“中介费”?辩护人认为,对这7万元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几份口供、笔录,草率认定,而要综合全案证据认真甄别,正确评判。

  关于被告人林XX在侦查阶段的所谓承认,林XX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中已经予以否定,即当时徐XX确实有答应项目承包后,有几个点的中介费,但那仅仅是意向性的,中介费是要由承建商支付的,徐XX根本没有答应从“定金”中提取10%作为中介费。

  关于被告人徐XX所说7万元是中介费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徐XX已经丧失个人信赖,已无任何诚信可言,有必要对其供述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辩护人先宣读几段徐XX的供述:⑴2006年10月27日公诉人提审徐XX的《讯问笔录》问:“你有否欠林XX的钱?”徐XX大言不惭地回答:“没有。”这就怪了,你亲笔写给林XX的2张借款21万元的借条到底怎么回事?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你该作何解释?⑵关于骗取陈世鸿的30万元,徐XX在2006年2月22日的《讯问笔录》中说,预付林XX介绍费6万或7万;2006年2月26日的《讯问笔录》说是7万;2006年10月27日公诉人提审时仍然不顾事实,坚持说是7万,事实上林XX只收到2万(这是公诉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⑶关于骗取蒋文龙、余学佑的50万元,徐XX在2006年2月22日的《讯问笔录》中说林XX拿走介绍费13万元;在2006年2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说分给林XX9万元;2006年10月27日公诉人提审时仍然不顾事实,坚持说是9万,事实上林XX只收到5万元(这也是公诉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⑷关于骗取郑庆平、张钦胜的30万元,徐XX在2006年2月22日的《讯问笔录》中说林XX拿走了7.5万元;在2006年2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说分给林XX8万元;2006年10月27日公诉人提审时仍然不顾事实,坚持说是8万,事实上林XX这一次分文未取(这同样是公诉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徐XX的以上供述说明,他始终都在编造谎言,嫁祸于林XX。可见过分依靠言辞证据定案是非常危险的,马克思早就说过,“即使是一个品格完好、最诚实的人,所作的证词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这是由于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所决定的。”更何况被告人徐XX实在谈不上品格完好、诚实信用。以上列举了徐XX编造的大量谎言,既证实了他的不良品行,更证实了他在任何问题上,都有可能信口雌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因此,在7万元是否中介费的问题上,不能排除被告人徐XX隐瞒真相、作虚假供述的可能。

  以上论述表明,其一,被告人徐XX的供述自相矛盾,其真实性、可靠性令人置疑,又是单供单证,不足以证明他交给林XX的7万元是“中介费”;其二,如果认定为“中介费”则有悖于逻辑规律,按照一般的思维逻辑,只能是先还欠款,再付所谓的“中介费”,因为“本金”都保不住了,“利息”去哪里找?真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三,7万元属于归还欠款的可能性最大,且有徐XX的亲笔欠条予以印证。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这

  7万元就是被告人徐XX归还给林XX的欠款,这是有着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的、最接近客观真实的、最合乎逻辑规律的结论。

  四、假定指控的罪名成立的话,则被告人林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辩护人已经为被告人林XX作了无罪辩护,但是,还想补充一点,即假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话,则被告人林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1、被告人林XX应当认定为从犯。⑴被告人徐XX是本案犯意的发起者,而林XX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共谋,完全是由被告人徐XX指使的;⑵项目图纸是徐XX提供的,所谓的项目也是徐XX编造、冒用的;⑶用于诈骗的合同是徐XX起草的;⑷林XX联系承建商,向承建商介绍项目等行为,都是徐XX事先提出和安排的。可见,在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林XX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显然是本案的从犯。

  2、被告人林XX涉案金额只能认定为80万元(即《起诉书》指控的第1、2项)。《起诉书》指控的第3项徐XX骗取郑庆平、张钦胜30万元一节,林XX只是介绍郑庆平、张钦胜与徐XX认识,徐XX与他们接上头之后,就把林XX撇开了,此后徐XX骗取他们30万元的情况,林XX也一无所知,所以第3项30万元应当予以扣除;《起诉书》指控的第4—7项与被告人林XX毫无关系。

  3、被告人林XX本身也是被害人。本案全部证据完全可以证实,林XX不但没有分文非法所得,而且被徐XX骗取的21万元中才归还了7万元,还差14万元迄今没有归还。辩护人恳切要求法庭充分注意这一事实。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林XX夫妻俩都是下岗工人,生活的艰辛、日子的艰难,可想而知,他们辛辛苦苦积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却被徐XX诈骗了,其中整整14万元被挥霍一空,血本无归,这可是林XX夫妻俩下半辈子的养命钱啊!可以说,林XX同其他上当受骗的人一样,都是不幸的被害人。然而,同样作为被害人的林XX却莫名其妙地、无端地站到了被告席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此情此景,怎么不叫人悲哀?怎么不让人同情?辩护人还想再次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本案的两份重要证据,即徐XX亲笔写给林XX的两张借条,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当天就知道了,可是,为什么不记录?不调查?不核实?不依法移送?到底是侦查人员疏忽大意呢?还是有其他什么原因?这可是与我的当事人命运攸关的、至关重要的证据啊!如果忽视了这两份证据,就有可能影响对林XX的公正处理。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法庭实事求是,查明事实,秉持正义,审慎处断,依法对被告人林XX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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