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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2 10:52

  根据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废除自诉制度后,如何保护被害人或原自诉人诉讼权利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明确权利,建立辅佐人诉讼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刑诉法的本质,也是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惩治犯罪;有利于实行诉讼民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二)明确权利,建立辅佐人诉讼制度。辅佐人是指刑事报案人,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行使控告权的同时,可以参加刑事诉讼,辅助检察院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辅佐人的存在并不排除检察院的诉讼权,相反地,辅佐人的参与加强了检察院的诉讼工作。

  1、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根据犯罪的性质与诉讼的关系,可分为公罪、准公罪和私罪三类。公罪是指检察院在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诉讼的职能不依赖任何个人得参与,即检察院根据其职权针对某一犯罪提起的诉讼,而不取决于受害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是否愿意诉诸法律。准公罪(刑诉法第170条第2、3项的范围)是指检察院就这一类罪提起的刑事诉讼取决于受害人个人及其亲属的报案或投诉,也就是说,在准公罪的情况下,只有在受害人向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或投诉,并明确表希望诉诸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才可以进行有关的刑事诉讼的程序。私罪(刑诉法第170条第1项的范围)是指只有在当事人个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公安、检察机关才能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或者说,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取决于当事人个人的控告。

  2、辅佐人的范围。在公罪、准公罪和私罪的情况下,辅佐人是那些报案、投诉或控告是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前提的知情人、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亲属。

  3、辅佐人的组成。辅佐人的组成由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亲属申请,或检察机关提出后,由法院批准,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4、辅佐人的权利义务。辅佐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享有诉讼当事人地位和申请司法人员回避等权利;2、参与庭前证据交换的权利;3、有如实陈述的权利;4、参与检察机关共同诉讼;5、经法官允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6、因犯罪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害的提起诉讼的权利;7、参与法庭辩论;8、参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9、可以对法院裁判不服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10、对附民判决或调解有申请执行的权利;11、辅佐人不出庭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12、辅佐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自诉案件,按照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法律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是构成一般违法还是犯罪来划分受理机关,决定诉讼方式,规范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辅佐人制度,是完全符合我国宪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办案原则的。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可就废除自诉,完善刑事公诉制度,明确权利,建立辅佐人诉讼制度,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解释,以规范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可进一步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对于互相支持、配合工作、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理念与国际司法接轨,推进治国方略进程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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