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例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件:
一、 黄炜抢劫杀人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2004年,被告人黄炜组织策划了一起四人团伙抢劫杀人案,将被害人出租
司机李某开枪杀害。
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为:
1、被告人黄炜虽然组织策划了抢劫案,也向另一被告人周某提供了犯罪工具——手枪一把,但是被告人黄炜并未现场实施抢劫行为;
2、被告人黄炜虽然向另一被告人周某提供了犯罪工具——手枪一把,但是并未授意周某等人将被害人杀害,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原因在于被告人周某临时起意开枪将其杀害;
3、被告人黄炜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最终判决被告人黄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开枪现场杀人者周某则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 刘彪故意伤害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2008年2月,刘彪和公司总经理张小强、公司职员周国庆开车从辽宁省将
几台草帘机运输到河北省滦南县,卖给当地用户。由于当地也有制造草帘机的厂家,该厂家厂长杨和平得知刘彪一行到本地来贩卖草帘机,而且价格比自己卖的更便宜,抢了自己地盘上的生意。于是杨和平率人与刘彪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各不相让动起手来,双方各拿数根铁棍将对方打伤。刘彪一方三人将对方一人打成重伤、一人轻伤和二人轻微伤;杨和平一方将对方一人打成轻伤、两人轻微伤,其中刘彪轻微伤。后被人报警和网上通缉后将双方参与打斗者全部抓获。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提起公诉。
作为被告人刘彪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如下:
1、 被告人刘彪虽然参加打架,但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 被告人刘彪虽然参加打架,但并未对对方重伤者实施暴力,造成对方一人重伤的严
重后果并非被告人刘彪所为;
3、 被告人刘彪自己也受轻微伤害,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
4、 本案事前没有通谋,属于临时受到挑衅起意;
5、 被告人刘彪认罪态度较好。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对被告人刘彪予以从轻判决,
判决被告人刘彪有期徒刑3年、缓期四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刘彪没有上诉后被立即释放,当事人家属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
三、 王老分抢劫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老分因家境贫寒,遂起邪念,怀揣一把匕首,于2005年某天,在
一偏僻之处,趁被害人朱小娜不备,将朱晓娜从自行车上推倒在地,抢得朱晓娜钱包一个,内有现金数百元。抢劫得手后被告人王老分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作为被告人王老分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如下:
1、被告人王老分虽然实施了抢劫,但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被告人王老分虽然实施了抢劫, 只使用将被害人推倒的方式抢劫,但并未拿出匕首威胁被害人;
3、被告人王老分被抓获后,抢劫所得款项并未挥霍,被全部追回,返还给了被害人,
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4、 被告人王老分认罪态度较好;
5、 造成被告人王老分抢劫的客观原因是其家境贫寒,主观恶性较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按照抢劫罪的法定刑的最轻刑判处,
判决被告人王老分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被告人王老分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服判不上诉。
四、 冯小花盗窃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冯小花,19岁,汉族,聋哑人。因生活无着而盗窃,在北京普华超市等超
市作案多次,共盗得物品价值数千元。由于超市安装有摄像头,将被告人冯小花抓获。
作为被告人冯小花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如下:
1、被告人冯小花虽然实施了盗窃,但没有犯罪前科;
2、被告人冯小花虽然实施了盗窃,但系生活所迫所致,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冯小花认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冯小花虽然实施了盗窃,但数额不大;
5、被告人冯小花系聋哑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 判决被告人冯小花有期徒刑10个
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冯小花服判并没有上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上述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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