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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书】北京市法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申
www.110.com 2010-08-03 17:50

  法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对(京)法源司鉴【2007】医鉴字第07251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存在如下意见。

  一、 被鉴定人疾病诊断及死亡原因

  1、 同意鉴定机构被鉴定人高血压病诊断的结论;

  2、 同意鉴定机构被鉴定人冠心病诊断依据不足的结论;

  3、 同意鉴定机构被鉴定人死亡原因为脑干桥脑出血致中枢性呼吸

  循环功能衰竭的结论。

  同意“分析被鉴定人的病历记载,其桥脑出血原因可能与长期高血压病,导致小血管内膜变性、管壁脆性增加,微小动脉瘤,动静脉畸形等有关,”的分析意见。

  二、刘华臣诊所对患者的医疗行为

  同意“刘华臣诊所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具有血压观察记录不全面的不足,”的结论。

  不同意“但与患者血管破裂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

  三、莱州慢性病防治院(以下简称慢性病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

  同意“冠心病诊断缺乏临床依据”的结论。

  同意“未见针对高血压的对症治疗及措施,故院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存中缺陷”的结论。

  同意“审查出院记录院方未对患者病情在出院医嘱中告知注意事项,在出院医嘱交待方面存在缺陷。”的结论。

  不同意“但因未实施尸体解剖,无法在病理学上明确被鉴定人脑干出血血管的具体病变性质。”的结论。

  不同意“院方在诊疗行为上的缺陷和出院告知方面的不足对患者脑血管意外的发生具有轻度不良影响作用,参与度理论数值15%”的结论。

  不同意“本次听证会上患方陈述也了解到患者高血压病未得到长期规范性服药治疗,对于高血压病的治疗和控制具有不良影响作用从临床治疗角度,高血压病的需要通过生活规律控制,劳动强度改善,精神压力的减轻,情绪和稳定、食物调节及规范性服药等多方面综合治疗。”的结论。

  申请人认为,如果被鉴定人不是一个高血压病Ⅲ期的患者,那么单纯的如厕行为是不能够成为血管破裂的诱发因素的,更不会引发桥脑出血这么严重的后果。

  申诉人认为,根据鉴定人对本案被鉴定人的病情分析,已经确定了被鉴定人的高血压病诊断是明确的,而冠心病的诊断是没有依据的。而本案的被告慢性病院的住院病志中只有冠心病的诊断,没有高血压病Ⅲ期的诊断。很明显,慢性病院虽然存在“院方在诊疗行为上的缺陷和出院告知方面的不足对患者脑血管意外的发生具有轻度不良影响作用,”但是这并不是导致被鉴定人在出院当日下午发病死亡的主要原因。本案导致被鉴定人在出院当日下午发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慢性病院的误诊、漏诊。被鉴定人是高血压病Ⅲ期的患者,慢性病院没有诊断出来,当然也就不会为其按照高血压病治疗,更不会在其出院时对其叮嘱有关于高血压病的注意事项了。

  鉴定人认为:“本次听证会上患方陈述也了解到患者高血压病未得到长期规范性服药治疗,对于高血压病的治疗和控制具有不良影响作用从临床治疗角度,高血压病的需要通过生活规律控制,劳动强度改善,精神压力的减轻,情绪和稳定、食物调节及规范性服药等多方面综合治疗。”把高血压病没有得到系统治疗的原因简单的归则于被鉴定人显然是错误的,被鉴定人不是专业人士,他所得的是什么病必须由医生来确定,而不是他自己。尤其是他在住院11天都没有得到高血压病治疗的情况下。

  申请人认为如果,被鉴定人是在出院的当天下午,距出院时间不到7个小时就发病并且很快就死亡了的。(出院时间是中午11时以后,发病入院时间是下午18时35分。)死者究竟是因为医院的告知不足,没有在出院后控制具有不良影响的各种因素呢而死亡呢?还是因为作为一个高血压病Ⅲ期的患者在住院期间没得到应有的治疗而死亡呢?申请人的意见是后者。

  首先,鉴定人已经确定的事实是被鉴定人从5月4日入院后,体温单及病程记录均有明确的高血压记载:体温单和责任制护士的记载是140-145/90-95mmHg,在医生5月12日2PM的病程记录中是152/95mmHg,可见主治医师和责任制护士对于被鉴定人住院期间的病情是很清楚的,但是他们却没有采取任何的治疗措施,原因何在?鉴定人也是认为死者在住院期间的病情是符合WHO的高血压病的诊断标准的,高血压病诊断可以明确。但是在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的所有医疗记录上却未见高血压病的诊断。申请人认为,这明显是医院出现了漏诊、误诊。显然,该院的医生并没有认为死者是一个高血压病的病人,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长达11天住院期间没有对病人采取任何高血压病治疗措施的原因。申请人是同意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疾病诊断及死亡原因的。事实上被鉴定人是一位高血压病Ⅲ期的患者,但是其在住院期间却没有被诊断出来,该院的诊断是冠心病,但这一诊断鉴定人也认为是没有依据的错误诊断。医生和护士不但没有做出高血压病的正确诊断,而且在长达11天的住院期间对其高血压病的症状视而不见,没有采取任何相关的治疗措施。而根据《内科学》(第四版):被鉴定人这种情况的病人是必须进行降压处理的。安全标准是120-130/80 mmHg。

  申请人认为,如果慢性病院能够正确的诊断出被鉴定人是一个高血压病Ⅲ期的患者并且对其进行对症治疗的话,那么11天的时间,即使被鉴定人的血压没被降到教科书所记载的理想数值安全标准120-130/80 mmHg,但也不至于在出院当日即因高血压病引起的脑干桥脑出血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鉴定人之所以在出院当天即因为高血压病引起的脑干桥脑出血而于当日死亡,完全是因为院方错误的将被鉴定人的高血压病误诊为冠心病而没有进行必要的治疗而造成的。院方应当承担完全的责任。该鉴定报告没有理论依据,请求予以重新鉴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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