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能否被间断重复适用(3)
www.110.com 2010-07-08 11:21
倾向性意见认为,对这种情况法无明确规定。法院再次做出逮捕决定,这种做法也并不违背刑诉法的立法本意。《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从《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也可以推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何况案件处于不同阶段,由不同机关根据案情发展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同一种强制措施也正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体现。另外,这种做法也体现出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同时也是严格执法,及时准确有效打击犯罪的一种体现。笔者同意该意见。本案中我们采取了上述方案(3)的做法。
以上是笔者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能否间断重复适用的一点粗浅看法,难免有不当之处,诚望各位同仁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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