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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之我见
www.110.com 2010-07-08 10:37

        一时期来,许多法院都对工作进行了改进,改直接送达为邮寄送达。客观上节约了送达资源,加快了法律文书传输速度,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效率。特别对交通欠发达地区实行邮寄送达的意义更为重大。
    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邮寄送达还很不规范,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地方,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正视。以确保程序公正。

       存在的问题有:邮寄送达没有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最典型的是受送达人为个人时,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非同住成年近亲属签收或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一般亲属签收。

      存在问题的原因:法律规定的原则化、邮递员法律知识的匮乏、送达的多样性、复杂性及送达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略……)。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 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 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 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 三条规定了向法人、其它组织和自然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的情形。由于上属法律对邮寄送达规定的高度原则化及送达情形实际较为复杂以致一般邮递工作人员难以 掌握邮寄送达丰富的法律内涵,故邮寄送达存在上属问题在所难免。

    笔者认为对上属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作如下狭义的理解:

    (1)一般案件应首先考虎直接送达。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3)邮寄送达的程序适用直接送达的相关规定。即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为自然的,应直接由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接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 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对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邮寄送达亦适用直接送达的相关规定。

    (4)邮寄送达不符合上属(3)规定的,受送达人缺席的,不适用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该送达无效。

     邮寄送达的普遍使用是我们在改革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我们要正确把握邮寄送达的方向,引导邮寄送达逐渐符合法律的规定,适用审判改革的需要,为提高审判效率 服务。在审判实践中,在相互之间还存在着误区,有的认为,只要邮件未被退回,我们就可以缺席审判,这种认识是极端有害的,它驳夺了受送达人某些诉权,是不 符合法律精神的。送达是诉讼行为,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邮局,一般情况法律责任应由人民法院承担。

审判实践中,可作如下改进:

    (1)辖区内,进一步同邮局协调,必要时作一些讲座,使邮局的送达人员熟练掌握直接送达的相关规定,提高有效送达的效率。

    (2)开庭前一定要把回执退到业务庭,便于审判员掌握邮寄送达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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