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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4)
www.110.com 2010-07-08 10:19

  1.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有辩护律师的,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2. 被害人的权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将上述情况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应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

  3. 公安机关的权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将附条件不起决定书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和公安机关的权利,在程序上对该制度起到制约作用。

  主要内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有辩护律师的,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2. 被害人的权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将上述情况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外,应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

  3. 公安机关的权利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将附条件不起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注:

  〔1 〕 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实践先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从理论研究、实践试点到制度设计,该制度一直伴随着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名称问题。国内各地检察机关在用词上出现了缓予起诉、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不同称谓。本文以附条件不起诉为题,一是着眼点在于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设计,附条件不起诉介于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之间,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属于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考虑到尽管各地用词不同,但该项制度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学界对名称问题的研究甚多,本文立足实证研究,走出概念的泥沼,探讨该制度的构建完善之策。

  〔2 〕梁慧星:《民法总论》[M ]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3 〕海淀区检察院从2000年开始在公诉一处设立未检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公诉一处、二处案件类型的人为分流,此时未检组并非办理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案件。2007年初,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办理制度的要求,未检组仍旧设立在公诉一处,但负责办理全院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案件,彻底实现了未成年案件专业化办理。

  〔4 〕王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矫正》[ J ] ,《理论导刊》2007年第8期。

  〔5 〕罗大华、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学》[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7 - 353页。

  〔6 〕沈春梅:《暂不起诉不宜推行》[ J ] ,《人民检察》2003年第5期。

  〔7 〕张泽涛:《规范暂缓起诉- 以美国缓起诉制度为借鉴》[ J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

  〔8 〕窦某(男, 17岁,无业)伙同另外两名未成年人盗窃一辆摩托车,价值1978元,在转移赃物时被查获。

  〔9 〕谢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J ] ,《天府新论》2006年第12期。

  〔10〕洪道德:《改免予起诉为暂缓起诉》[ J ] ,《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1〕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M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12〕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 J ] ,《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

  〔13〕王雪琴:《暂缓起诉制度研究》[D ] ,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14〕黄京平、刘中发、张枚:《暂缓起诉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兼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J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15〕海淀检察院2000年设立未检组至今,经历了一个未检办案组逐渐专业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虽然也作过一些回访工作,但是由于案件量大和办案人员少的矛盾得不到解决,跟踪回访机制一直没有正式建立起来,导致这项工作时有时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

  新闻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7卷第6期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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