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阶段可分为五个阶段:
(1)宣告开庭之前,书记员应先查对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收到人民检察院书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日期等。
(3)审判长公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被告人有权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检,经审判长允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发表意见,并同对方互相辩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
(5)审判长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法定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刑诉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 上一篇:法庭调查顺序(刑事审判)
- 下一篇:审判公开原则(刑事审判)
相关文章
- ·刑事开庭阶段程序(刑事审判)
- ·刑事审判阶段要不要法律监督--以程序内监督为视
- ·刑事简易程序审判中检察制度的完善
- ·刑事诉讼中第一审程序有哪几个阶段?
-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 ·论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
- ·关于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 ·论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法理反思与机制重构
-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研究
- ·刑事证据法应仅适用于审判阶段
-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
-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 ·开庭前准备(刑事审判)
- ·开庭(刑事审判)
- ·法庭辩论程序简介(刑事审判)
-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案件诉讼的必经程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