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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立案监督打击刑事犯罪
www.110.com 2010-07-08 10:52

   《》第87条 对“刑事立案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案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一规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现象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打击犯 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防止罪犯逃避惩罚,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必将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此情况下,如何通过立案监督,打击刑事犯罪显得尤为重 要,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践,就如何通过立案监督,打击刑事犯罪浅谈几点意见。

    一、直接监督

    通过履行检察职能,针对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检察监督,这是最基本的,也是目前检察机关运用最多的监督方法。如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有遗 漏人犯,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人犯等。这种监督方法直观、简单、易掌握,可在短时间内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超前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

    所谓超前监督,即从公安机关受案时进行监督,而不是等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时才开始监督。通常的做法是,对重大、疑难案件采取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现场勘查, 在了解案情,熟悉证据的同时,履行监督职责。但按照此要求,还不足以解决诸如对受案不立案,立案不处理,处理不依法等问题的监督。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 打破“坐等监督”的旧模式,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将监督向后延伸,事实不清不捕,捕后撤案,同案在逃,另案处理等案件,不因时过境迁而无人过问,将案件记 录在案,不断监督,发现违法,一追到底,挣脱时间的限制,将“超前”与“跟踪”结合起来,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

    所谓个案监督,就是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察纠正和监督的方法,这是监督的主要方法,但是为了扩大监督的作用,还必须进行综合监督,即对一 系列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辅以调查研究,找出执法活动中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提出综合性的纠正意见。如:2001年, 我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受理在押人员李孝龙、张胜伟破坏监管秩序案的同时,进行广泛调查,发现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看守所管理松懈,“重生产,轻教育”,使在押人 员放弃了思想改造,在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压诈其他在押人员。针对这一现象,我院监所部门及时向看守所提出了书面建议,建议他们立即停产整顿,加大对 在押人员的法制思想教育,遏制“牢头狱霸”产生。看守所及时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从此杜绝了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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