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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层面上的刑罚执行依据(2)
www.110.com 2010-07-08 11:00


显著地减少了累犯。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伊佐(R.Izzo)和罗斯(R.Ross)从矫正计划概念的适当性方面分析了矫
正计划的效果,结果发现,以某种犯罪行为的理论(社会学习理论、行为矫正理论、示范理论、系统论、现实疗
法、人际成熟水平理论、社会学理论)为基础的矫正计划在降低累犯方面的效果是缺乏理论基础的矫正计划的5
倍;包含认知成分矫正计划的效果是没有包含认知成分矫正计划的效果的2倍。(注:[英]布莱克博恩,吴宗宪
等译.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336-338.)
    矫正罪犯本身是向人自身能力的一种挑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的成长不仅是生理的成长过程,而且是
心理与适应社会能力的发展过程,是生理的成长、心理适应社会能力的发展的统一。后者就是所谓人的社会化
,即人在自然生长过程中通过接触他人、上学、参加社会活动、参加工作等,会习得规范,学会生活技能,适
应生活环境。绝大多数人的社会化是成功的,但是有一部分人社会化失败,轻者僭越踏一般道德规范,重者犯
罪。就一般意义而言,罪犯都是社会化失败者。在不考虑犯罪者是否有天生犯罪倾向的情况下,假使犯罪人都
是因社会原因而犯罪的情况下,矫正罪犯之难度可以想象。相当多的罪犯自身恶的因素积累日久天长。对一些
罪犯而言,特别是被判短刑期的累犯,在有限的时间完全得到矫正是不现实的。但是,不能因为矫正罪犯难度
大而放弃对罪犯矫正目的的追求。只要坚持对罪犯进行矫正,积极开展矫正活动,罪犯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矫
正。关于开展矫正工作的必要性,甚至认为矫正无效果而主张刑罚执行的目的是报应与威慑的学者也是肯定的
。莫里斯(M.Morris)认为:“无论‘矫正’意味着什么和无论矫正方案赋予它的意味是什么,矫正都必须停止
作为监狱行刑的一个目的。这并不意味着需要放弃监狱内已经存在的各种治疗方案。完全相反,它们还需要扩
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对犯人实施治疗而将他们送进监狱,在监禁的目的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对犯人
提供训练和帮助的机会之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区别。”(注:霍金斯等,孙晓雳等译.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
主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259-260.)可见,否定矫正是不容易的。
    矫正之所以具有这么强大的生命力,在我看来,矫正除了体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
,由于矫正是对恶的行为的一种善的回应,是人的善良与理智的结合,所以它体现着行刑人道主义。传统的行
刑人道主义思想认为,行刑人道主义应体现在不体罚、不虐待罪犯及禁止残忍、不人道惩罚等方面,联合国的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此予以了
肯定。现代行刑人道主义不仅肯定强调罪犯应具有基本的生存权、人格权、通讯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检
举权等,而且认为社会还应尊重罪犯的社会价值。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换言之,人是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统一。禁止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保障罪犯最低处遇等,固然是行刑人道,
但不完整。完整的行刑人道主义不仅关注罪犯肉体的存在和需要,而且关注罪犯个人价值的复归、个人尊严的
复归。从某种意义讲,关注个人社会价值的复归、个人尊严的复归更能反映人道主义的真谛,表现人对人的关
怀。
    三、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
    剥夺犯罪能力的思想古而有之。我国晋代的刘颂认为:“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
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
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注:高潮等.
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104.)现代刑法中的剥夺犯罪能力观念是加罗法洛等学
者倡导而形成的。加罗法洛认为,犯罪人是缺乏社会适应能力的人,为使犯罪人免受犯罪人的侵害,应将犯罪
人驱逐出去。(注:[意]加罗法洛,耿伟等译.犯罪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7.)他主张,
对谋杀犯适用死刑;对天性倾向杀戮的暴力犯和习惯性的盗贼要放逐到孤岛;对习惯性的盗贼或者职业盗贼应
当适用终身拘留。(注:[意]加罗法洛,耿伟等译.犯罪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 3-368.
)李斯特则提出:“能矫正者矫正,不能矫正者不使之为害。”这意味着李斯特 认为有的罪犯是可以改造的,
有的罪犯是不可以改造的。对前者要矫正,对后者,只能 剥夺其犯罪能力。在当代,虽然关于剥夺犯罪能力的
表述不尽相同,但实质是一致的。 所谓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就是指通过采取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等方式,使犯
罪人在一定 期限内不再危害社会。何为犯罪能力?人们对犯罪能力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 认为,犯罪
能力是主体违反刑法规范的可能性。一个人违反规范的可能性越大,其犯罪 能力越大。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
能力是犯罪人主观罪过大小的标志,具有说明主体已 实施犯罪严重程度的作用。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能力既
是主体社会危险的象征,也是 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从预测和预防的角度看,犯罪能力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
的可能 性,从报应的角度看,犯罪能力是行为人主观罪过的程度。(注:陈忠林,意大利刑法 纲要[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51.)在上述观点中,第三种观点更可取一 些。
    剥夺犯罪能力的主张是消极的特殊预防观念的体现。它是与矫治罪犯观念相对而言的。剥夺犯罪能力这一
命题实际上蕴含这样一种观点:有的罪犯是不可矫正的,对这样的罪犯只有剥夺其犯罪能力。
    是否所有的罪犯都能够被矫正,这是一个具有极大争议的议题。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中有一类是天生犯罪人,这类犯罪人是不能够被矫正的。虽然在他的研究中,他对天
生犯罪人在所有犯罪人中所占比例的看法不断发生变化,在他的早期著述中,他认为生来犯罪人占犯罪人的65
%-70%,后来他认为生来犯罪人占犯罪人中的50%-60%。在他的《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一书中,他认为这个比
例是33%。(注:[意]龙勃罗梭,黄风译.犯罪人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3.)但是,其基本观点未
变,即有的犯罪人是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用实证的方法力图说明有的人犯罪是天生的,是隔代遗传。为此他
造了atavism一词,但是他的论证并非无懈可击,而且无论与他同时代的人,还是他身后的人,在论证犯罪的天
生性上也没取得多大的突破。例如,19世纪的达格代尔(R Duggdala)曾对一个家族进行专门研究,并将他的研
究成果《朱克家族:对犯罪、贫穷、疾病与遗传的研究》公开发表,他认为犯罪具有家族遗传性。20世纪60年
代,马尔大尔(S.Muldal)在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的文章指出:染色体XXYY男性身材明显高大,但智
商低,处于痴愚边缘。1969年扎耶得(Z.Zayed)等人在《英国神经病学杂志》上发表了《对32名精神病人杀人犯
脑电图和精神病学研究》一文,认为在精神病杀人犯罪中有相当高的脑电图异常率。(注:吴宗宪.西方犯罪学
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404、437-438.)还有学者从生化方面研究犯罪原因。阿基诺国立实验室的
分析化学家华生指出:“经常实施暴力的行为的人,体内的铅、镉、钙的含量极高,而锌、锂、钴等含量却极
低。无暴力行为的人,其体内的存留矿物质含量都在正常范围内。”(注:贾宇.西方犯罪生物学研究现状管窥
[J].外国法学研究,1987,(2).)虽然上述研究对认识犯罪,认识犯罪人有一定价值,特别是后三者将自然科学
的新成果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为犯罪学研究方法上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这些研究在论证天生犯罪人上
并未取得成功,他们的主张或者论据被怀疑,或者论证不全面。
    那么,是否可以因此说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矫正的?
    在我看来,每个人都是生物的人与社会的人的统一,人生而秉性并非完全相同。秉性不同有社会原因,也
有生物性原因。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天生犯罪人,但是也没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天生犯罪人。我认为不
能完全排除有的犯罪人犯罪具有天生性、犯罪具有生物性的原因。即使在理想状态下所有犯罪人都能被矫正,
但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罪犯主观恶性程度、监狱矫正手段完善与运用水平、监狱干警素质等等原因,并非所有
的犯罪人都可以被矫正的。例如,有的累犯恶性非常大,但由于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小,(注:有很多盗窃
累犯有一个“规矩”:在一定时期内,在一个地方不盗窃两次;每次盗窃不超过一定金额。这样的罪犯往往是
人身危险性大,但是依法又不能判很长的刑期。)依法不能判很长的刑期,监狱干警不可能将这样的犯罪人矫正
过来。
    据此,我认为并非所有罪犯都能被矫正,对一些罪犯只能是剥夺其犯罪能力。进一步讲,剥夺犯罪能力具
有现实性,也具有合理性。
    四、促使罪犯适应社会
    导致罪犯出狱后又犯罪的因素有很多,除了罪犯改造的情况外,罪犯出狱后是否适应社会的情况也是一个
影响其再犯罪的重要因素。罪犯适应社会,有利于其出狱后安身立命,有利于其不再犯罪;如果罪犯在出狱后
不适应社会,即使其已经改过自新,也难以保证其不再犯罪。因而促使罪犯适应社会很重要。这里需要说明的
是,促使罪犯适应社会的需要派生于矫正罪犯,矫正罪犯的内容包括促使罪犯适应社会。但由于促使罪犯适应
社会在现代刑罚执行中日益重要,所以成为刑罚执行的独立根据。
    在当代,人们越来越重视促使罪犯适应社会的问题。法国学者认为,刑罚应具有社会再适应功能。促使罪
犯适应社会体现了一种代价小、效益高、更加人道的思想。(注:[法]斯特法尼等,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
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23.)芬兰有关学者对矫正机构的工作作了如下归纳:“使刑事机构
内的环境尽量模拟外界;尽量减少囚犯的失去自由感;促进而不是阻碍囚犯重返社会,减轻关押带来的不利影
响。”(注:[德]凯泽,刘瑞祥等译.欧、美、日本监狱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138.)
在学者的影响下,很多国家的有关法律对促使罪犯适应社会作了明确规定。《德国行刑法》第二条规定,行刑
应使被监禁人适应社会生活。《奥地利行刑法》规定,应帮助被监禁的犯人“改弦更张,过一种符合法律和社
会要求的生活”。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刑罚执行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社会化。(注:参见京特·凯泽对德、奥
、法行刑制度的介绍,[德]凯泽,刘瑞祥等译.欧、美、日本监狱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89.)
    促使罪犯适应社会的问题凸现主要有以下两个相关方面的原因:
    (一)人们认识到使罪犯再社会化很难
    社会学理论认为,罪犯之所以犯罪主要在于其社会化的失败。社会化是社会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人自降
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从一名生物上的人成为一个社会上的人的心理和个体发育过
程。根据社会学理论,每个人都要进行社会化,社会化使我们每个人成为一个社会中的人。在社会化过程中,
绝大多数的人社会化成功,掌握了生活所需要的技能,接受社会的规范,形成健全的价值观,但是有的人社会
化失败,未能习得社会规范,形成健全的价值观,甚至犯罪。对社会化失败者只要送进监狱,通过监狱的工作
,强制其再社会化,让其重新习得社会规范,形成健全的价值观,就可以使其适应社会了。
    然而,促使罪犯再社会化是非常难的,特别是在监禁的条件下。
    在封闭管理下的人的心理往往是“灰色”的,很难有积极的心态。美国的齐巴多教授曾在斯坦福大学征募
一些没有犯罪记录的大学生做了一个实验:一些人做“看守”,一些人做“犯人”。有四名“犯人”头四天就
有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反应,6日后齐巴多教授觉得这对参见者心理打击太大,停止了实验。(注:储槐植.刑事一
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10-511.)关于自由刑对人心理的影响,美国芝加哥大学的
莫里斯教授曾指出,自由刑无疑是人类社会对罪犯的一种驱逐……罪犯被驱逐后,不但不可能过有意义的生活
,而且被切断与外界社会的联系,使其心理受到损害。(注:张甘妹.刑事政策[M].台湾三民书局,1979.282.)
不但如此,监禁生活还可能使罪犯监狱化。监狱化是美国学者克莱默在他的《监狱社会》一书首先提出来的。
根据他的解释,监狱化指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与内化过程。其具体内容是:一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
;二是对监狱当局制定规则的学习与接受;三是对监狱普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注:竹之节.罪犯监狱化监狱
学概论参考资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其中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是监狱化的核心。监狱亚文
化现象表现为罪犯暗语、罪犯纹身、同性恋、罪犯暴力等。有的将反社会意识、罪犯亚群体、罪犯精神活动产
品、监禁反应、监狱适应、监狱人格、监狱烙印等都作为监狱亚文化现象。(注:邵名正.中国劳改法学研究综
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17-325.)其特征主要是低层次性、隐蔽性、对抗性、传播的独特性
、持续性。(注: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13-115.)监狱化可能制造
具有监狱人格的人,即对一切都抱怨忌、仇视的阴暗心理,或在生活中处处表现卑微、顺从、近乎丧失判断是
非,对周围发生的一切均以权威者的号令为准。这与再社会化的初衷相去甚远。
    (二)随社会发展,促进罪犯社会化越来越重要
    社会的发展呈加速度状态,越到后来,速度越快。农业社会发展了千余年才被工业社会替代,然而工业社
会才发展百余年就面临被后工业社会所代替。社会发展节奏明显加快。社会发展节奏加快,意味着终身社会化
对每个社会成员开始变得重要起来。所谓终身社会化,是指社会成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接受
新观念,以使自己跟得上社会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在传统社会,由于社会发展速度缓慢,社会成员只需
要进行一次社会化就可以使他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即使将他隔离于社会一段时间,对他适应社会、对他的生存
影响也不大。而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一次性的社会化已不能使社会成员适应社会,社会成员
需要不断地进行社会化。终身社会化成为人生存之必要。将一个人隔离于社会,中止该社会成员的社会化,在
相当程度上意味着他不能跟上社会发展,使他丧失学习新的生活技能的机会,意味着社会对他的淘汰。随着知
识经济的到来,社会发展日益加快。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的普遍应用、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促进了全球经济
一体化,加剧了世界各国经济竞争,促进了技术更新换代,加速了产、学、研一体化,促进了发明、创造、革
新的应用,从而带动人们观念的更新,带动了社会发展。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意味着终身社会化对每个社会
成员变得越来越重要。终身社会化的重要性凸现表明:其一,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需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不
断更新观念、不断学习新技能、不断树立新的生活目标,隔绝于社会,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被社会淘汰;其二
,国家应努力促进社会成员终身社会化。
    监禁刑是一种剥夺罪犯自由,将罪犯隔离于社会的刑罚。监禁刑的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国家通过
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罪犯,向社会昭示违法犯罪的后果。监禁刑的执行同时是改造罪犯的需要,使犯罪者改恶
从善不再危害社会。但是,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罪犯的社会化。罪犯被判处徒刑,隔离于社会,使罪犯丧失
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化的速度迟滞于社会正常成员,质量劣于社会其他成员。罪犯社会化的
不足,势必影响其重新回归社会后对社会的适应;罪犯社会化的不足在一定意义上讲意味着罪犯可能被社会淘
汰。
    在发展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促使罪犯适应社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可以预见。
    如果认为只要使罪犯接触社会,使罪犯更多地接触社会就可以使罪犯适应社会,这显然是对我们所讨论的
问题的复杂性考虑得不够。刑罚执行不仅要考虑促使罪犯适应社会,而且要考虑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考
虑惩戒罪犯实现刑罚正义的需要,考虑矫正罪犯的需要。由于罪犯犯罪的原因之一是正常社会化的失败,在生
活中不能遵守规则,所以促使罪犯适应社会包涵使罪犯重新习得社会规范的内容,而使罪犯重新习得规范并非
只要使罪犯接触社会就能实现。促使罪犯适应社会必须考虑各种因素。
    收稿日期:2001-08-28
【参考文献】
    [1][德]李斯特,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谢望原.刑罚价值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3]杨殿升,张又桑.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美]霍金斯等,孙晓雳等译.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
    [6]吴宗宪.西方犯罪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7][英]布莱克博恩,吴宗宪等译.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0.
    [8][美]拉布,张国昭等译.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9][意]龙勃罗梭,黄风译.犯罪人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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