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查处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犯罪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问题
打击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犯罪活动,应当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给予刑事处罚。
1、当场人赃俱获,虽不能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但犯罪嫌疑人不能合理说明赃物来源,根据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赃物为犯罪嫌疑人生产、买卖、运输或者所有的。
2、未查获赃物,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印证的。
3、未查获赃物,犯罪嫌疑人也不供认,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时间、地点、赃物的品种、数量,或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转移、隐匿赃物的行为的。
七、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十六、关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问题
本《意见》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3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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