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在本案中,被告人取出弹簧刀后,转身往紧追在身后的蒋xx、蒋某胡乱挥动了几下。当时,被告人的目标是明确的,即就是蒋xx、蒋某,而客观上也正是蒋某受到的伤害。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包括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和防卫目的的认识。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蒋xx、蒋某围攻以及紧追不舍的殴打中使用弹簧刀的。当时,在被告人的头脑和意识中,“对方是两个人,有棍子,对我进行围攻殴打并且穷追猛打,而我只有一个人,并且光着身子,他们对我的侵害是严重的,也是紧迫的,甚至是有生命危险的。”于是被告人取出了弹簧刀。在被告人取出弹簧刀后,他从左侧向后转身往蒋xx、蒋某胡乱挥动。此时被告人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你们这样子的追我,我用刀了,你们总该害怕了吧。可见被告人使用弹簧刀的目的是想吓唬蒋蒋xx、蒋某,并用来阻止蒋xx、蒋某的穷追猛打,迫使蒋xx、蒋某停止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
综合上面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了重大损害。但产生这一严重结果并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被告人在生命受到威胁、在意识高度紧张的情况下,被迫使用弹簧刀,而且阻止被害人的侵害过程也是非常短暂的,在这样的过程中要求被告人非常理智,防卫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当时情况下,这并非被告人所能预料和控制的。因此被告人虽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何某某的认罪态度。
被告人在归案后,他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带领办案人员去寻找凶器,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四、由于被害人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很不规范,有些赔偿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尽管被告人愿意赔偿,但我认为,合议庭应该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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