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对被告人吴成勇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定性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二、被告人吴成勇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吴成勇犯罪无前科,属于初犯,并且此次犯罪是义气用事,帮所谓朋友忙而伤害他人,望酌情从轻处罚。
四、受害人在该案中也存在过错。正因为陈忠、李阿东曾殴打过颜孙益,吴成勇是为帮颜孙益讨回公道才作出故意伤害行为。这种以暴治暴做法固然是不可取的,但做为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其为亲属打抱不平的心情是可以得到理解的。请法庭考虑到受害人的过错,酌情给予被告人吴成勇从轻处罚。
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诚实交待了自已所犯的罪行,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了便利。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吴成勇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的造成伤害,深感悔恨,表示愿意从新做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促使犯罪的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是为教育他们,改造他们。因此,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以促使被告人浪子回头,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以体现我国刑法的罪刑罚相适应原则,以体现我党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一贯刑事政策。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