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3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苏府办(2005)1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
(一)人民法院应诉通知送达后,由市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定诉讼代理机关;
(二)诉讼代理机关接通知后,确定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为诉讼代理机关负责人,并负责撰写答辩书以及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市政府法制办对诉讼代理机关的答辩书应当进行审查,并负责在相关材料上加盖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
(四)诉讼代理机关负责出庭应诉活动;
(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诉讼代理机关与人民法院有关应诉事宜,并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应诉案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案件办结后,诉讼代理机关应将案件卷宗复印件于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归档。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并启用“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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