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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文体活动安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前阶段,我国有些城市在组织大型活动中连续发生特大恶性人员伤亡事故,引起了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大型活动防范事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的管理。为规范全市大型文体活动的秩序,预防并有效控制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就加强我市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必须获得批准。申请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所在地文化或体育部门认定的合法身份;申请举办文体活动的个人,必须经所在地文化或体育部门批准,并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出有关活动方案和说明、安全保卫措施、场地管理者的同意证明、参加人数、按规定须文化或体育部门批准的文件等书面申请,并报所在地政府备案。

  二、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逐级签订治安责任书。申请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各级公安部门是各类大型文体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严格审批,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者的同时,将书面决定抄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四、大型活动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获批准的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情况使活动无法举行的或有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前的一段时间里向作出批准的文化或体育、公安部门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五、要完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案和紧急事件的处置预案,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在进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中,出现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并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直至责令停止活动,主办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

  六、参加大型文体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如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级公安、消防、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活动举办者、场地管理者在进行大型文体活动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如有徇私舞弊,脱离岗位,因失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八、全市各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宣传管理。新闻单位在发布大型活动信息、刊登广告时,必须要求活动举办者提供公安、消防、文化或体育部门的相关批文,同时严格按照有关批文内容发布信息,保证新闻宣传及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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