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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韩国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
www.110.com 2010-07-19 16:57

  一、被申请人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韩国第3条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可以根据该法之规定请求进行行政复议,但其它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总统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不可以根据本法请求行政复议,但其它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法第2条第2款还规定,适用本法时,行政机关应当包括根据法令接受了行政权限的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机关、公共团体以及其他的机关或者私人。

  据此,韩国的被申请人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不含总统)、法令接受了行政权限的授权(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委托的行政机关、公共团体以及其他的机关或者私人(相当于中国的委托的组织)。现分述如下:

  二、行政机关

  总统(不含总统)以下的各级行政机关(含议会、法院、宪法法院及中央选举委员会内的行政部门)。具体包括:

  1、国务总理;

  2、总统各直属机关;

  3、中央政府行政各部;

  4、其他无主管的行政机关;

  5、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者道知事(包括教育监,以下相同)

  6、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或者道知事下属的各级或者其管辖区域内的自治行政机关;

  7、根据政府组织法第3条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设置的国家特别地方行政机关。

  此外,国会事务总长、法院行政处长、宪法法院事务处长以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行政活动,也按照韩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办理。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韩国的中也有类似于中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类别,但其范围比中国要广。韩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以下三类主体:

  1、公共团体

  2、其他机关

  3、私人

  因此,只要根据法令接受了行政权限的授权或者委托,则上述组织或者私人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复议法所指的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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