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16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5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津国土房法〔2006〕102号)
(二)办事须知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人;
(2)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到区、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4)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超过法定的六十日;
(5)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权属证书等,或者向被申请人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的;
(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先到信访部门,由接待人员通知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依法认定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接待解决。
2、法制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2)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
(3)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
(4)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5)其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6)不属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责范围的。
法制机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主管业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第6项的,还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一般的、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将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等材料,转送局主管业务部门办理,局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法制机构依法进行审核后,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经分管业务局长审阅同意,报局长审批后,加盖“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印鉴,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办事时限
1、法制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情较为复杂的,经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30日。
(五)时限划分
1、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时限:5个工作日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时限:60日
自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之日起60日内由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情较为复杂的,经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30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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