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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程序(2)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确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对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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