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合同 >
检验检疫行政合同行为探讨
www.110.com 2010-07-19 09:45

  是包括检验检疫在内的行政机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频繁运用的一类行政行为,但由于其形式多样,容易让人与行政许可等其他行为相混淆。出于对违反合法性原则的担忧,实际工作中常常不能大胆采取这一灵活而高效的手段。

  本文通过理论和例证分析,力图将行政合同与其他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许可和认可等进行比对区分,并阐明行政合同行为所具有的特点,希望为推动这一符合现代行政执法发展要求的行政行为在检验检疫的执法实践中得到更加规范而大胆的运用。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特性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或称公法上的契约,是指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合同与、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其他行政行为相比,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在行政行为中引入了与地位不平等的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合意”的理念,这就决定了通过行政合同实现的管理过程,具有以下优势:

  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降低行政成本。英国学者克雷格曾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点:“对于某些公共管理事业,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可能会导致较低的生产效率,不计成本,忽视竞争所带来的新观念和新技术,而改善这种状态的最佳途径是通过和相对人签订契约,将该事务转包出去”。政府购买服务现如今已不再是新鲜的事情。在检验检疫的实际工作中,将自身没有技术力量的检测业务通过对外委托的形式转包出去,避免了由于行政资源不足影响到执法的效率,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⒉有利于减少并缓和行政纠纷。对于行政机关通过合同购买服务或特许缔约方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时,由于第三人的存在,使得纠纷往往表现为缔约方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大为减少。另外,行政合同的形式也减少了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手段的可能。

  ⒊有利于补充法律法规的不足。我们知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行政合同在法律法规未及时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合意”来形成其所预期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达到立法规制的效果。

  ⒋有利于有效平衡公私权益。在通常的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和强制手段特征突出,与相对人间往往是命令和服从关系,公益往往不顾及私益。而通过“合意”实现的行政合同,可以在维护双方利益平衡的情况下,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二、行政合同与行政许可、认可的区别

  行政合同可以分为公务采购合同和公务特许合同。

  检验检疫机构与其他社会检测机构签订协议,就部分执法资源不足的检测业务委托检测,检测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服务,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测费用,这类合同通常称之为“对外委托”,属于公务采购合同。

  同样为弥补执法资源不足,检验检疫机构确定准入条件,特许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就与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相关的业务,向相对人提供服务,并由被许可机构收取服务费用,这种情况属于公务特许合同,例如特许符合要求的企业从事进口木质包装等的消杀灭服务,特许具有CCC指定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特殊处理程序检测,检验检疫机构特许软件服务商为报检人提供报检系统接入服务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公务特许合同行为中,存在双重的合同关系,即在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是行政合同关系,在公共服务提供者与接受服务的相对人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

  而“特许”又往往容易让人与“许可”产生混淆。之所以上述行为不是,是因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而上述技术机构在未被特许的情况下仍可以开展相关相同的检测工作,并不因为检验检疫机构的特许而产生了对一般禁止的解除,是否获得“特许”仅仅影响行政机构对其检测结果或服务效果的采信。

  上述特许的根本目的是履行行政职能,提高政府服务质量,而之所以采用特许的方式,是由于服务或产品的质量关系到行政管理的秩序、国家安全,也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因此不适合放开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

  另外,无论是采购合同和特许合同,都有一个前期“资质认可”环节,显然这一“认可”仅仅是合同行为中选择缔约方的一个环节而已,并非行政法学意义上的一个完整行为。而另一些由行政机关开展的认可行为,例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某一认证机构具有开展ISO14001认证的能力,这里的认可行为应当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因为该认可的行为并没有使认证机构增加在开展ISO14001认证的能力,而仅仅是通过认可公示或确认机构能力的存在。因此行政合同缔约方的“认可”同行政确认性质的认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三、检验检疫实施行政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无论是公务采购合同还是公务特许合同,我们应当在保证行政优益权,并平衡相对人权益的原则下,对以下几个方面着重把握:

  1.缔约方通常应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实体。

  2.缔约方的资源充足,包括人员、办公条件充足,设备齐备、完好并精准,专业技术能力符合承接合同的要求(如具有必备的认证或认可证书,相关业务经历等)。

  3.具有完善管理制度,以保证其履行合同或提供服务时客观、公正、可追溯,保证履行合同中保守行政机关或相对人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4.特许合同中,作为行政机构执法和服务的延伸,保证提供相对人良好的服务,因此,对于特许合同,由于缺少充分竞争,可以采用公开承诺的形式,将服务标准及申、投诉渠道等公之于众,形成公众监督的外在压力。

  5.保证行政机关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以及由于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如未经允许擅自转包等)具有单方面合同变更或解除权。

  另外,在保证行政优益权前提下,还应当从以下原则出发,对行政机关特权进行控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合同行为,推卸转嫁责任,损害相对人利益。

  1.行政合同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

  2.行政合同的设置不能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