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取缔等药品行政许可
监管方式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甚至不少执法人员常将几者混
淆。为此本期本版刊登相关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者按
药品行政许可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中止、变
更,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等,其中导致药品行政许可失效的主要
是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等方式(取缔虽然不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监管方式,但
作为药品监管法规规定的一种重要监管方式,和其他方式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
笔者也把取缔和其他监管方式放在一起比较)。
概念特点
◆撤回
撤回作为《行政许可法》确定的监管方式之一,在药品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具
体的条文来体现,但是随着我国药品监管形势的发展及新政策的不断出台,原有
的合法药品行政许可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撤回这种行政许可监管形式。
撤回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身并不违法,
但由于行政许可失去法律依据或者情势变更,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
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监管方式。撤回是针对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而言
的,即行政决定一旦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
和依赖,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禁
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并不等于一律不得改变或
者撤回。当一定条件出现,衡量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不同需要,作为利益衡量
的结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
但是应当做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撤回行政许可
对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做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法》对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行政许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二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
◆撤销
在行政法理论上,撤销和撤回有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即废除。德国行政法
学家毛雷尔指出,废除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院通过专门宣示消除行政行为法律效
果的行为,撤销和撤回是废除的下位概念,它们由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在法律救
济程序之外采取。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职权或
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做出的使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失去法律效力的监管方式。
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做
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
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吊销
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某种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吊销是比较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行政许可的实体规范散见于不同的法
律、法规,难以用一句话概括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些规定所设定的适
用吊销行政许可的条件,均应是针对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
立吊销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关吊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规范,目前还很不完备,一
般来说,行政机关做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除了规定的说明理由、
适用法律法规、告知救济权利等普通程序外,还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被处罚人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注销
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许可,即行政许可结束后,行政机关办理的
将被许可人从许可档案文书中消除的手续。注销行政许可是相对申领注册行政许
可而言的,“申领”与“注销”分别构成了药品监管从“始”到“终”全过程的
一首一尾。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
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从提起方式来
看,一般包括被许可人自行申请注销和行政机关依职权注销。合法取得行政许可
的被许可人自愿结束和终止该行政许可,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终止该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注销手续是该项行政许可终
止和消亡的惟一标志。同时,当法定的情形出现时,行政机关也应依照法定的职
权和程序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行
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延续行政许可的;行政
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撤销、撤回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
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取缔
取缔是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监管形式,适用的对象是无证
生产、经营药品的相对人。但是对于“取缔”的性质,在行政法理论上和实践中
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取缔”是一种措施。一般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
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物采取的临时
性的强制行为或强制手段。一些部门在规范性文件中,还对“取缔”的性质做出
了明确界定。如卫生部1998年12月8日在《关于执行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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