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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的审查时限制度———兼议行政许可(2)
www.110.com 2010-07-19 14:58



  最后,它直接侵犯了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的命令行政思维已经逐步向现代的服务行政观念转变,行政相对人角色也逐步从管理的客体转变为行政活动的主体、行政机关服务的对象。缺乏审查时限的行政要求,说明服务行政的观念没有真正确立,行政机关仍然把相对人作为管理的客体看待,严重侵犯了许可申请人的权益。

  (三)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分析

  1.传统计划经济行政思维的影响。行政许可是政府对经济进行管制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手段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以许可方式进行管制的主要理由是“市场失灵”,弥补市场在自行调节经济活动中的不足,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政府所实施的管制,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经济的惯性。计划经济时的行政许可制度已经不能适宜经济发展的需要,带有计划经济烙印的许可审查时限规定已经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

  2.行政许可本质认识上的误区。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的权利是直接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决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但是现实中,“‘恩赐’意识在许多公务员头脑中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其态度冷漠、生硬、不负责,甚至随心所欲,故意刁难现象普遍存在”[5].在审查时限方面表现为,既然许可是行政机关恩赐于申请人的,那么无论什么时间做出许可决定就由行政机关自己掌握,这就成了行政机关所享有的绝对自由裁量权,拖延时间就成了行政许可中经常见到的现象。

  3.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种观念的表现就是“重实体权利,轻程序权利”、“重实体义务,轻程序义务”,以及“重内部行政程序,轻外部行政程序”。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研究也是在上个世纪末才逐步兴起。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还没有被全社会(尤其是行政机关)所理解,违反程序不算违法的看法还被许多人认同。他们认为只要实体方面的权益得到实现就不要管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殊不知,正义是要得以实现,并且还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那么这种“看得见的形式”在行政法中就是行政程序,没有行政程序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就难以彻底维护。行政许可中缺乏明确审查期限的程序,许可申请人的权利将难以保障。

  4.行政主体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尊重的意识。我国“官本位”的传统意识还存在于许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头脑里,没有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摆在重要的位置,使行政的目的走入了误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缺乏服务行政的意识,缺乏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意识。

  二、完善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制度

  (一)确立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申请权

  申请权是行政相对人在依法申请行政行为中首要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提出申请的权利是特定行政相对人就自己的权益向行政主体提出请求的权利,这种申请权是程序性的,但就其内容而言,可能是请求得到某种实体利益,如对颁发许可证提出申请……”[6]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申请权,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相对人向许可机关提出准予从事某项活动资格的请求权。

  1.它是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一项最为重要的程序性权利。行政许可是一种典型的依法申请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许可申请是引起行政许可的必要前提和必经程序。相对人的申请权就成为行政许可不可缺少的程序性权利。虽然它只是一种程序权,但它直接关系实体权益能否实现。它也是行政许可中其他程序性权利的基础,是相对人进入行政许可活动的参与权。

  2.它是行政许可审查主体的行政职责和法定义务。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就是其法定义务,它负有保障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职责。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就是行政许可主体的程序性义务。许可相对人申请权的实现就依赖于许可审查主体履行其行政职责和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义务就是尽快地(至少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许可申请做出答复,真正地使相对人的申请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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