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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许可的方式
www.110.com 2010-07-19 15:14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是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规定。
    一、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指对土地、森林、草原、水流、矿产资源和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是指公共运输线路和电信资源(包括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等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是指企业进入电力、铁路、民航和通信等行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些行业一般都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上述事项的行政许可均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由于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具有的有限性和供给的稀缺性,公用事业的市场巨大及国家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决定着在这些领域获取行政许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被许可人一旦取得此类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赋予其的特定权利,将会给其带来经济利益。如果行政许可的实施不规范,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就会出现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打招呼、批条子等个人利用行政职权进行干预,从而违背市场规律的现象就难以杜绝。同时,此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有些会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有些则直接对公众的日常生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对于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凡许可事项不限于公益性的和非营利的活动,就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最优的申请人从事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实施上述事项的行政许可,规定了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但多数采取“双轨制”,没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践中,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比例还不高。例如,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既可以采用协议出让,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为此,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对于实施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事项的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情况,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采取何种方式决定行政许可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本法施行后,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对这一问题应当按照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具体的行政许可的特点作出规定。对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本法施行后,则应当进行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进行修改;如果规章中的有关规定确须保留的,应当上升为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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