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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乱集资、乱摊派、乱收
www.110.com 2010-07-19 17:04

    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依法确定的,对于法定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但是,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法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但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履行义务的形式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人们称之为“三乱”。据统计,每年各种行政收费与国家税收大致相当,人们形容是“税收轻、利息重、滥摊乱收无底洞”。三乱的原因,部分原因是由于机构臃肿,地方上财政收入不能保证不断膨胀的行政机关的开支,行政机关就运用手中的权力,收取各种费用,用于事业费用或单位福利;有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违背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地方财政困难、经济脆弱的情况下,急功近利,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不顾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向企业、个人乱集资、乱摊派,搞建设,办教育等。“三乱”行为干扰了国家正常的财政、税收制度,加重了群众的负担,损害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为腐败提供了温床。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三乱’,但情况没有多大好转,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解决。行政复议法将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纳入复议范围,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制止“三乱”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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