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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略论
www.110.com 2010-07-19 17:56

 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没有强制权,国家将无法维持秩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因为国家管理大量地表现为行政管理,所以是国家强制权中的重要部分。国家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行政强制制度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我国共有62部法律对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其中51部法律规定了,24部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现行行政法规中有72部对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有61部,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有23部,同时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有11部。

  一、行政强制的原则

  行政强制一方面要保证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所以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依法强制原则。首先,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用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首先应取得法律的授权,既可以是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授权,也可以是各单项法律的授权。其次,行政强制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最后,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强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等责任。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原则、必要原则及法益衡量原则。适当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为正确手段。行政机关在强制过程中目的一旦实现,则应停止一切强制行为。必要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当有其他同样有效且对于基本权利侵害较少之措施可供选择时,则应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措施。凡是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应以必要为限,由轻到重依次进行,优先选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法益均衡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均衡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何种手段达到什么目的时,应考虑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

  3.事先告诫原则。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在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明显的恶意不履行时,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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