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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是什么?
www.110.com 2010-07-19 17:48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作出时的法律适用,以及与其他诉讼活动适用法律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规范适用于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专门活动。其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人 民法院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是当事人之一,虽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且在诉讼中有义务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法律适用。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不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相反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监 督的对象。

(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也就是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的适用,也可称为审查适用。行政诉讼 的法律适用之所以属于第二次法律适用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本身也是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时 就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因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本身就是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适 用的结果,这是第一次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作出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具有 最终法律效力的适用,这是第二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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