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程序问题,这里介绍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作为参考。撤销程序可以包括撤销议案的提出、撤销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发现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首先是要求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方案的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方案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 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十人联名;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
其次,对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是由委员长会议决 定,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要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 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再次就是审议阶段。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在审议阶段,常务委员会可以举行联 组会议,在联组会议上听取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结果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提出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 补充说明;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议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审议即行终止。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 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写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 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最后是表决。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现在多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表决方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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