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受案范围 > 行政许可行为 >
解读《行政许可法》下(2)
www.110.com 2010-07-20 13:13

  权利救济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许可的权利救济制度。该救济制度分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两个部分:事中救济的主要形式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事后救济的主要形式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后行使复议权、诉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行政许可法》确立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权利和救济是紧密相联系的: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法》不确立完善的和有效的救济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种种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是虚设,难以保障其真正得以实现。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还有很多,但本人认为,行政许可最重要的原则是上述五条,最重要的制度是上述九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