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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学习《行政许可法》的
www.110.com 2010-07-20 13:13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继《行政诉讼法》、《》及《》出台后,制建设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及其特点

  《行政许可法》第2条给予行政许可的立法定义是:“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该定义,行政许可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一项活动,首先必须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某公民要开一个服装经营店,必须向具有市场主体准入权的工商部门提出经营服装店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照片等资料。因此,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提出申请,是颁布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非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是要经过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如工商部门审查某公民提出的生产、经营副食品申请,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副食品行业,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及照片外,还应提交环保部门的意见书和卫生许可证等材料。经审查,对符合条件或经告知补充资料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行政许可;不满足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如工商部门经审查给予了某公民申请的经营电器行业许可,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公民就获得了市场经营电器主体资格。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一)《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上。《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首先是由法律设定;未制定法律的,则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并可以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实施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设定的行政许可。如果法律、法规都未设定,又因行政管理需要设立行政许可的,该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此类行政许可实施后应在一年内将其上升为法规或停止实施。《行政许可法》剥夺了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这就把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严格的限定在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上。有力地遏止了行政权力扩张,致使行政许可设立过多过滥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不予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的许可法》规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解决的;二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是通过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是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等均不予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法》限制了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一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二是法规和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及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不得限制外地的经营者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外地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地区封锁及限制竞争行为。《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促进商品流通,遏止法规和规章滥设行政许可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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